承租人去世 房东要加钱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威海4月8日讯租房合同尚未到期,承租人不幸去世,留下妻子一人居住。这时,房东提出要另签合同,并增加租金。
对此,威海市仲裁委依法裁定房东主张无效,支持承租人的妻子以原租金价格继续住到合同期满。
2004年年初,济宁籍的赵先生到威海找到了一份工作,并在单位附近租赁了一套住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4年3月至2009年3月。2005年年初,赵先生的妻子也来到威海找到了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就在夫妻俩一起创业的时候,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12月下旬,赵先生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就在赵先生的妻子陷入悲痛的时候,2007年1月30日,房东上门提出,赵先生已经去世,租房合同应该终止,如果赵先生的妻子想继续住下去,必须另签协议,租金再增加300元。
赵先生的妻子认为自己有资格按照原租房合同继续租住该房,更不需要增加租金。双方几次商谈未果,遂提请威海仲裁委裁定。
仲裁委审理认为,承租权随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生效而产生,一旦承租人死亡,承租权也应当随之终止,该权利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并不发生继承。但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正当权益,早在1988年,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就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而自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234条也明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007年4月6日,威海市仲裁委最后裁决:赵先生去世后,其妻作为该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按照原租房合同的约定继续租住该房屋。
王永田 高洪超 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