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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新:公务员该如何面对礼金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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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智新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上交礼金礼品管理规定》,要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如收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否则将按违纪处理。此规定所称礼金,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供单等各种支付凭证;所称礼品不包括水果、茶叶等土特产品和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物品。(《新京报》4月6日)

    这是继前不久发布八条禁令后,药监局出台的又一项部门治理重要措施。这一规定牵出一个让所有公务员都时常面对、让党风廉政监管部门以及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公务员面对各种礼品、礼金和馈赠,多少能收多少不能收?何时能收何时不能收?国外特别是那些治理官员贪腐比较成功的国家,又是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

对于公务员接受礼品、礼金或者其他馈赠,许多发达国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常用成文法的形式,对所有部门和行业的公务员都一律严加约束。

美国1989年通过的《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规定,雇员可以接受:1.每次不多于市场价格20美元的非索取的馈赠,一年内从一种渠道所接受的馈赠不超过50美元;2.基于家庭关系或者个人友谊而赠送的物品;3.在招待费用由发起人承担时,所参加的范围广泛的集会,如会议和招待会;4.在国外任职期间,在一定的会议或活动中的食物、茶点和娱乐活动。

该标准还规定,除为数不多的对个人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如结婚等,禁止向上级赠送礼品或向比自己工资低的雇员索要礼物,除非两个雇员之间是私人朋友,并且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者每次接受或赠予的东西总价值不超过10美元。

一向以从严治官闻名于世的新加坡,在其《公务员纪律条例》中也明文规定,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约合人民币200元)必须交公。

日本则要求职员收受当事人的赠与(包括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上的利益或招待等),或收受当事人基于职务关系而提供的劳务报酬,无论数额多寡,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官员报告。

德国则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约合140多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报,收受现金更不允许。

参加节庆活动也必须经过上级批准,而且只能收取印有主办单位名称作为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

纵观国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可能对公务员行使职权构成利益冲突的礼品礼金及馈赠,都以禁止为原则,而以少数特殊情形为例外,大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严加约束。而对于例外情形,亦即可以接受礼品礼金的具体情形及数额限定,也不厌其烦地作了列举式的详细规定,而且相关规定平等适用于所有公务员。

我国虽未对此开展专门立法,但党规党纪、行政部门规章等也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此番国家药监局出台相关规定,既是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对国际通行做法的遵循,也是对相关党纪规定在本行业的具体落实。

礼金、礼品、馈赠,在我们这个推崇礼尚往来的人情社会里,是人际交往礼仪中再常见不过的现象,但对于手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却不仅有可能妨碍其公正、平等地行使职权,更有可能成为以后贪污受贿等严重贪腐行为的肇始之机。预防腐败,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教育、监督,都必须从这里做起。

□张智新(首都经贸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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