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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之死“罗生门”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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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海鹰

■校长自驾车,从湖南返回武汉途中突遭车祸溺亡。常德警方认定:“属司机单方责任、超速行驶,汽车完全报废。”

■学校和主管部门称校长是“因公出差”,并在媒体上公开刊登讣告,将校长之死界定为:因公殉职。

■对于“因公殉职”的认定,该校教职工和外界有人质疑:“校长为何只身一人到数百里之外出差?‘公差’内幕为何不能正常公布?”

■记者调查中,对于校长死前在湖南究竟做了什么,各种正式的、非正式的说法,前后不一,扑朔迷离。事实“真相”,也许已随亡者远去。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杨科长认为:“既然现在存在争议,校方就该重新调查清楚死者出差的真正情况,如果因公,就可用此标准;如不是因公,就要另当别论。应该是泾渭分明的,没有左右都可的说法。”

周校长的死亡定性,被校方以一种权威途径正式公布。

3月17日,武汉市一份日报刊登的一份讣告称:“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周校长,于2007年3月15日因公殉职。”

两天后的3月19日上午,该校几千名师生齐佩白花,在操场上向这位“因公殉职”的校长默哀悼念。

同日上午9时,在武昌殡仪馆遗体告别会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在悼词中再次用强调的语气重申:“周校长是在出差途中,因公殉职的。”这意味着,对周的去世,校方已盖棺论定,对其家属的抚恤补偿,也正依照国家“因公殉职”的标准办理。

但事情并未像以往类似事件那样发展,周校长的死亡定性,在教职工中引发不同声音。

“关于周校长公差的说法不明不白,死因的说法含糊其辞,我们能不质疑吗?”3月29日上午,一位老师站在教学楼拐角处向记者如此叙说。

日本电影大师黑泽明的经典之作《罗生门》,讲的是一人被杀,事后当事人——强盗、死者之妻、死者(通过女巫之口)以及目击者樵夫分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然而,四个人却有四种说法。最令人吃惊的是,这四个人都在某一点上说了谎。

人之已去,诽之不恭。周校长的死亡定性,为何引发争议?

“因公殉职” 结论

3月15日,噩耗从湖南传到武汉。当日中午两点,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及该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当即赶往湖南省澧县善后,并于当晚将周的遗体运回武汉。

面对这样一个事先没有任何预兆的主要领导的离去,全校师生不禁唏嘘,感叹世事无常。但稍稍平静之后,教职工们开始关心另一个问题:校长怎会在数百里之外的湖南出车祸呢?

但他们很快发现,面对正常询问,校方有关负责人变得支吾起来,他们不是闪烁其词,就是语焉不详。而就在此刻,校方对周校长之死作出了“因公殉职”的认定。

3月17日,很多老师在一份日报上看到了有关周校长的治丧讣告:“中国共产党员、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周校长于2007年3月15日因公殉职,享年50岁。定于2007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武昌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看到报纸,很多老师产生了疑惑。“按正常程序,学校应该公布一下具体死因,譬如说是为一个什么事情到湖南,怎么死的。但这些都没有,因公殉职的定论就下来了。”一位老师说。

其实,3月15日当天下午,学校部分老师就知道了周校长的死讯。16日上午,学校电视台开始播放周校长生平及对学校的主要贡献,校方有关人员开始小范围找中层和骨干老师及班干部谈话。16日下午,学校在有中层和骨干老师参加的会议上,正式公布了周校长的死因。

一位与会者称:“当时的说法很含糊,就是说周校长因公出差到湖南,突遇车祸身亡。他当时赶回来是为了参加下午学校的会,这个会必须由他主持。”

知情人士透露,3月17日刊登公开讣告后,18日,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的上级主管单位,再次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周是“因公殉职”的结论,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与家属对接抚恤补偿事宜。

“有关‘因公殉职’的结论是主管单位做出来的,学校只是汇报相关情况,其他我都无法回答。” 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一位党委副书记告诉记者。

坊间的“公差”版本

斯人已逝,争议却起。

对于周校长的死亡定性,一些教职员工在私下表达着疑惑。有老师向记者表示,他们无意去评论校长的身后是非,只是校方对校长死因含糊其辞、遮遮掩掩的说法,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显得不正常”。

某专业2006级一年龄稍长的班主任说:“太意外了,周校长死前3天还在学校大会上讲了话,怎么说走就走了?”

据了解,3月12日,正是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关键时刻。当天,周校长在颁证仪式上,还作了主题发言。

这位老师说:“他说话时很有激情,声音洪亮,长达40多分钟。没料到3天之后,却是阴阳相隔。”

起初,很多教职工还在等学校给一个更详细全面的死因说法,但校方一直保持着有分寸的缄默。此时,一些老师开始研究校长非正常死亡的背后原因。

学校感觉到老师的情绪波动后,个别学校领导开始出面澄清:“这不过是个突然事件,任何人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我们的校长,而是其他人,就像每天喝白开水一样,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但这种澄清,并未平息老师们的猜测。19日下午4时,在武汉较有影响的汉网论坛上,出现了质疑周校长死因的帖子。发帖者称:“因公外出却未与班子成员打招呼,为死因留下一个谜。估计是考虑到周校长对这所学校所作的贡献,上级仍给予积极评价。”

对于这一质疑,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校办负责人认为不值得一驳:“周校长这样的一个学校法人代表、校长,树大招风,有人无非是想否定周校长的因公殉职认定。”

警方的死亡认定

周校长究竟是怎么死的?

3月29日下午,在湖南省交警总队协助下,《长江商报》记者联系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交警大队韩警官,负责那次车祸处理的他向记者回忆了当天事发经过。

“事故发生得很快,司机死得很惨。”韩警官说,事发在15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当时车行至澧县梦溪镇梦溪寺路段,撞倒电线杆后,翻落到路边一个水塘里。

“应该是司机刚喝完几口浓茶提神,还没来得及拧上茶杯盖的那一瞬间,出事了。”韩警官推断。

梦溪镇距离澧县交警大队有一小时左右车程,中午12时许,交警部门赶至现场施救。当车从池塘中吊出时,驾驶员头部有明显撞伤,已经溺亡。除手机外,车上还有一个没有来得及拧上盖子的茶杯。车上仅发现驾驶员一人,车窗紧闭。事故车辆为武汉牌照的灰色本田2.0轿车,从常德方向开往武汉。

韩警官告诉记者,肇事车已完全被撞报废,司机是被水呛死的。他分析说:“事故原因基本上一目了然:车辆超速过快。否则,一个简单的避让,肯定不至于让车撞倒一个障碍物后,还翻落到几米外的水塘中去。从当时肇事现场的综合情况看,属单方交通事故,死者自负全责,司机既是死者又是肇事者。”

韩警官转述一位骑自行车路过现场的目击者描述,当时下着小雨,一辆灰色本田车向湖北公安方向疾驶。突然,在其前方右侧另一小路处,一辆摩托车迎面出现。本田车旋即向左避让,车头一晃就撞到了路边水泥电线杆上,发出“轰”的一声巨响后,电线杆顺公路侧倒,但小车却腾空而起,落地后开始迅速翻滚,几个跟头后直接栽入路边一个紧邻的池塘里,四轮向上,唯有车尾一角露出水面。

有村民目击者描述当时惨状说:“车冲下去后向水塘中间滑了一点,站在岸上,能看见车子在池塘里不停鼓泡,还能听到司机在水中捶打车窗玻璃的响动,但几分钟后就没有动静了。”

湖南警方通过死者所携带的身份证,很快确定了车主就是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法人代表周校长。

死亡之前

周校长死亡之前,在湖南做了什么?

据了解,周在13日(校方说法)离开武汉前往湖南时,也是他一人驾车。有知情人透露,13日当天,学校的中高层及普通行政人员都在,但周校长未提出要带随行人员。15日接到周校长的死讯时,学校其他领导都深感震惊。到此时,该校党委书记和其他副校长等班子成员,才知道周校长是到湖南去了。

周为何要这样做呢?

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黄海回答:“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学校的法人代表到外省出差时,就一定要跟主要班子成员讲自己的去向和要做什么事情。”

黄海,自称校办主任,名片上无具体职务,该校罗书记介绍说:“这是学校的新闻发言人,也是最了解周校长这次出差行踪的人。”

对此,黄并不否认:“有关周校长的事,前前后后我知道最完整的一手情况,我是学校的唯一知情者,也是我第一个接到他死讯的,想了解什么可以直接找我。”

记者通过相关渠道获悉,周校长出事后,无论是对学校各方,还是向主管部门汇报情况,都由黄亲自出面应对。

“周校长到外省出差,没有告诉领导班子成员吗?”面对记者提问,黄海坐直身子,用右手扶扶眼镜:“这个说法是没有根据的,不堪一击,不值一驳,别人肯定不了解我们学校的程序。”他的情绪显得有点激动:“我是校长身边的工作人员,只要我了解了校长行踪就够了,至于你还要问我为何没有告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是因为我觉得没有必要。”他反诘道:“一把手校长到外省出个差,跟我讲一下是正常的,有何不妥吗?”黄继续解释:“如果有其他主要领导来问我,我会告诉他们,但一直没人问。”

当记者问及周校长到湖南出差的具体地点及公干内容时,黄海称,周校长的一个朋友介绍说湖南一个什么地方可以联合办学,“就这样简单,周校长跟我打了个招呼就走了,具体什么学校真不好说,没有谈成的项目我们的原则是不说”。

黄海还强调:“周校长出差期间,一直和我保持着畅通联系,没有断过。他的任何去向,我都很清楚,他任何时候都在工作。”

至于周校长在湖南出差的具体地点,黄海拒绝透露。

据了解,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为周校长配备了专职司机,平时是周校长自己开车上下班,但遇到重要公务和外事活动,特别在应酬酒会后,都由专职司机代驾。

究竟何种原因,让周校长的湖南之行如此低调,独自风雨兼程?

为进一步还原事实真相,3月30日上午,记者专访了接替周校长履新仅两日的新任校长邓国平。邓此前为副校长,分管后勤和培训,在校长中排列第二,仅次周之后。

邓校长承认,他对周校长到湖南的情况事先并不知情。对“周校长去湖南出差,是公事还是私事”的疑问,邓婉言避开:“这个事不要多谈,只是个意外。”

但他向记者明确表示:“今年开学以来,学校还没有和外省谈过联合办学的事,这个我很清楚。”

邓详细介绍了该校对外联合办学情况,据悉,从2005年开始,武汉仪表中专主要在武汉1加8城市圈内进行合作办学,与鄂州、恩施、襄樊等地都有来往,“和外省学校还没有具体意向,只和广东、西安谈过”。

至于今年开学期间,学校有无和外省谈过其他资金等合作事宜?邓校长清晰回答:“从开学到现在,学校只为资金问题,与本地一家高龙学校校长谈过,其他都没有任何接触。”

对周生前工作时的民主程度,邓极其赞赏:“他非常讲究民主决策和组织原则,凡涉及学校全局大事,他都会开会和学校班子通气。”

3月30日下午,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的主管单位——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刘姓负责人,对周的出差情况,又有了另一种说法。“周校长出差前,是向集团有关部门口头请了假的,说是到湖南开会。”刘说。

周死亡之前在湖南的行踪,湖南警方表示无从知晓。“人已死了,他在湖南的行踪,已没有任何线索。” 韩警官说。

死亡的背后原因

周校长湖南之行,若只是一次正常的“公差之旅”,那么车祸悲剧背后,于生者会有怎样的教训呢?

王军(化名),是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外聘校门保安。以前,他几乎每天都能见到周校长和他的轿车:“学校很多人都知道,周校长平时开车速度非常快,他已经养成了那种开快车的习惯,在这么个小校园里,也是很快的。”

有知晓周开车习惯的人,这样评价:“周校长的时间总是很紧,开车喜欢抢,速度一般都很快。他还有个习惯,开车时接听手机,声音很大。经常是一手握方向盘,一手接电话。”

有好心的保安提醒周校长:“您的车子开的太快了!”每逢此时,他就会打着哈哈回一句:“没问题,我知道。”

周校长显得很自信,开车如此,做其他事也是如此。有人分析说,他这个性格的形成,与他的身体和处事作风都有关系。

周不是武汉本地人,从江浙农村考出来,大学毕业后分在武汉工作。2001年调到该校任副校长,一年后接手正校长。周出事时,再过一些天就是50岁生日。

有熟悉周的老师这样描述他:国字脸,阔嘴,身高近1米76,骨架也大,长得很“浑实”。他身体很好,精力充沛,常在衬衣外面套件西服就可以了。

谈到周的工作作风,一位在他身边多年的中层说:“他的思维方式和其他人就是不一样。”他说一不二,讲究工作效率,凡事讲究一个快字。

很多老师都喜欢听周校长讲话发言,他很少坐着,往台上一站,非常威严,声音洪亮,中气很足,操着一口并不纯正的普通话,一开腔,台下顿时鸦雀无声。

“是不是那种身体好,自信,作风强悍的人,开车时都很快,我不知道。”一位对周有些留恋的代课老师说:“这其中一定有某种必然的联系,我认为周校长就是这样一个人,他一直自信他的开车水平。”

以上推测,也在湖南警方对车祸事故现场的综合认定中得到佐证。3月29日,湖南澧县一位刘姓警官告诉记者:“虽然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按规定是在25日内下达,但就这个事故来判断,我可以明确地说,主要责任都在死者,属于完全的单方责任,司机的车速过快,这是事故重要原因。否则,不可能连车都被撞报废。”

“公差殉职”盲点

湖南警方认定的导致这次车毁人亡事故的真正原因,属于“单方事故”,原因为“周自己超速开车”。这样的认定,并不影响相关部门对此次死亡事故做出的“因公殉职”认定。

人们更为关心的是,在该事件中备受关注的“因公殉职”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学校和主管部门在此认定中,是否具有自主权限?

3月29日,湖北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向《长江商报》介绍,当前,国家只将企业单位工伤死亡的认定权利,部分收归劳动主管部门,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是事业单位,因此有权自行确定本单位职工是否“因公殉职”。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由于该事件中的死者周校长,就是该校法人代表。那么对其“因公殉职”的认定,就显得相对复杂。应由管理其人事任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后确定。正常程序是:先由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将“因公殉职”的鉴定材料,上报给主管该校的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然后由该公司确定后即可。“只要高科公司认可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了,不再需要其他主管部门认定或者审核”。

但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在认定“因公殉职”时,其唯一的判断标准就是——死者是否因公。就该事件来看,这位官员认为,真正影响“因公殉职”认定结果的关键是——周校长之行是因公还是因私?这是决定武汉市仪表电子学校“因公殉职”认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唯一基础。

对此,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杨科长认为:“既然现在存在争议,校方就该重新调查清楚死者的出差真正情况,如果因公,就可用此标准,如不是因公,就要另当别论。应该是泾渭分明的,没有左右都可的说法。”

杨科长谈到了“因公殉职”的严肃性,他认为,认定一旦作出,就有极其严肃的法律效力,它并非是只对死者一个简单荣誉称号,它还决定了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补偿额度和标准。

对“因公殉职”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哪些法律盲点呢?

武汉大禹律师事务所熟悉工伤劳务诉讼的陈岩律师认为,当前还存在着一些把“因公殉职”当做一个福利待遇的现象,它的关键症结在于目前各部委颁布实施的已有法规条文中,对此的规范界定还相当模糊,界限也不清楚。“我认为,当务之急,政府至少应该考虑把因公殉职的认定权和核准权,收归职能部门管辖。这样,至少可从制度层面杜绝它的不规范操作,这也是西方成熟法制国家的操作惯例”。

因公殉职的相关规定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因公殉职的抚恤,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另外,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可请当地律师计算。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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