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美:城管拖他人车自用形同盗窃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新美
题由:两年前,郑州市民薛先生开车去单位上班,遇到前方堵车,便将车停在了路边的人行道上,步行到单位,下班回来汽车却失踪了。两年后,失踪汽车在街头现身,原来并不是被盗了,而是被城管拖走了,且已成为郑州市管城区城管执法人员的座驾。
尽管薛先生已于本月初接受了管城区城管的经济赔偿和当面赔礼道歉,管城区城管对有关责任人也已作出了辞退或警告的处分,就拖车一事,应该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然而由此暴露出来的城管执法乱象却是不容忽视。
不可否认,城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其特殊性在于,管理的对象是城市,涉及的是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无巨细,涉及面广,影响也大,处理不好也会引发连锁反应。正因为城管面对的是普通老百姓,所以,执法水平和执法方式方法更应该具有人性化。但从现在来看,城管执法确实存在简单粗暴等一系列问题,并派生出一种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对立情绪,之所以常发生暴力抗法,其原因也就在于此。
一方面是城管执法缺乏严格的程序。不能总是批评城管人员素质低,最根本的还是没有法律规章制约,不像公安交警有法律和内部规章约束,所以城管执法普遍随意性强,目无法纪,目中无人时有发生。就像拖车一事,不管怎么说,这也是涉及一个公民数万元财产的事,居然可以用粉笔在地下轻描淡写地写上几个字就算通知了当事人,这不只是把执法当儿戏,更是漠视了他人的权利。而通过城管拖车后撬开车门,更换车锁占为私用,则更可以看出,城管之所以一般用粉笔在地下写字通知当事人,其出发点可能就是企图把扣下的财物据为己有,其情形与盗窃一般。否则,你很难解释,公民汽车被城管拖走后两年、行驶里程达两万多公里都没有通知车主。
另一方面是执法主体混乱。城管有没有资格拖走违章停放的车辆,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他是没有这个资格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执法主体。那么,城管为何可以道路执法拖走汽车?原因就是城管是当地政府授权的执法机构,执法依据便是城市政府的“市容管理办法”,但这显然是地方性规章,充其量也只是个下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为什么现在还大行其道呢?看来还是部门利益在起作用,罚款酿出的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罪孽。
城管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地政府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只有不断地完善城管执法程序,使之有章可循,才可能规范城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