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首家民间地契博物馆
南京周末
-本报记者 陈璐 特约记者 李闽 实习记者 栗红
【周末报报道】3月23日,江苏省兴化市长安南路上的一幢普通民宅。
66岁的陈举来从漫长的午睡中醒来,慢吞吞坐到窗边的椅子上,点燃一支烟。夹在左手上的烟抽得有一搭没一搭,右手的书却翻得“刷刷”直响。
家里没有别人,老伴退休后被医院返聘,早出晚归。3个儿女成家立业,各自生活。
这几天,陈举来的血压升高,老伴把药放在了书的旁边,还留了纸条:几点钟吃几粒药……窗外突然飘起了雨丝,他急忙起身,把晒在外面的被子往里屋收,心里琢磨着要去给幼儿园的孙子送伞,晚上买什么菜。
在陈举来的老年生活里,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在他乱糟糟的书房里,乱糟糟的书桌上,积满茶垢的保温杯下面,压着几个大小不一的鞋盒——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
哦,那是他14年收藏来的1100余张土地契约和土地证。
这其实也没什么,有文化的老年人,在闲暇时光,出于个人兴趣,收藏一些有意思的东西,也是很平常的。但陈举来正在着手进行的事或许有那么一丝不同寻常——
成立国内首家民间土地证和土地契约博物馆。
他说:“这些土地证和土地契约是中国土地制度沿革的一个缩影,对于3月16日刚刚颁布的《物权法》有着特别的参照意义。”
的确,记者采访陈举来源于《物权法》。《物权法》的核心是土地问题。而陈举来家中那一张张因为年代久远而泛黄起皱的土地契约,正是历朝历代的中国人对自己赖以生息的土地的一种向往,对应有权利的一种证明。
岳父的神秘红木盒
陈举来爱好收藏,且范围广泛,但迷上土地契约和土地证完全出于偶然。
1993年,陈举来的岳父去世。老人弥留时,示意他要保管好一只红木盒。“到现在我都记得,那是个长条盒子,大概30厘米长,25厘米宽,25厘米高。盒子上面雕龙描凤,很漂亮,也很精致。岳父生前非常宝贝它,从来没见他打开来过。”
岳父去世后,陈举来小心翼翼地取出那只红木盒,用抹布擦了擦盒子上的浮灰,轻轻地吹了吹,打开了盒子。“很空,底部静静地躺着两张宣纸。”陈举来回忆起当天的情况,“宣纸虽然有点旧,但保存得不错,上面的字是用毛笔写的。我把它们展开来看,才知道是两张《土地房产所有证》。”
那时的陈举来对土地契约和土地证认识并不多,他用塑料套把纸套好,带到一个略懂这方面知识的老乡家里。“经过辨认,其中一张是1951年土地改革时兴化市人民政府颁发给我岳父的《土地证》。我的岳父是贫农,旧社会为地主做小工谋生,后来参加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建国后,他家7口人分到了水田13亩。兴化在里下河水乡,主产水稻。”
盒子中的另一张土地证是陈举来岳父的岳母平史氏的,1951年的土地改革也让她分到了7亩草田。“因为没有儿子,这7亩田后来也由我的岳父母继承了。”
陈举来从老乡家回来的路上,停下自行车,从怀里取出了这两张《土地证》。“那天阳光不错,我把它们高高举过头,阳光透过宣纸的缝隙,直射进我的眼睛。我就这样举高,放下;举高,再放下。路上的行人都以为我傻了,认识我的人还冲着我喊:老陈,干嘛呢。我根本不理会他们,完全被这两张地契所吸引,像是着了魔。”
那时令陈举来纳闷的是,岳父为什么把这两张大小不一、版式不同的土地证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他蓦地想起岳父生前对自己说过的话:“分到土地是农民一辈子铭记在心的大事,我永远感谢共产党。”
那段时间,陈举来饭吃不好,觉也睡不踏实,到县城图书馆借了很多关于土地改革方面的书籍回来看。“我发现,地契虽小,但涵盖的内容却非常丰富。一天早上,我醒来时突然意识到,那些即将消失的土地契约是历史的见证,它们是无价之宝啊。”
于是,本来就热爱收藏的陈举来下了决心,开始收藏土地证和土地契约。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6月30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形成了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由此,彻底完成了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最根本的变革,使亿万农民实现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愿望。
在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土地改革法》第30条)。《土地改革法》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为期甚短。上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合作化运动后,农村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镇馆之宝
14年来,陈举来总共收藏了1100余件土地契约和土地证。前不久这件事被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知道后,希冀和他合作,建立国内首家土地证和土地契约博物馆。目前他们商量的结果,是把博物馆设在陈举来家的底楼。
在即将问世的博物馆里,有一件“镇馆之宝”。
它被陈举来藏在书房的一只破旧鞋盒里,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张《耕田证》,目前全国仅发现了这一张。
《耕田证》上标明的日期为“1930年7月×日”,距离今天已有77年。纸的边角都已磨损了,右上角写着“杨泰煌等共四人每人分田共计二十担(谷)”,中间填写田地的“四至”(周边方位和大小),注明“不公田,六斗”(即“私田,应缴公粮6斗”之意)。陈举来解释说:“这就相当于现在的赋税了。”
《耕田证》的左方钤有“瑞京县苏维埃政府”长章与圆章各一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瑞金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都,更名“瑞京”)。落款为“苏维埃政府主席杨储才、土地科长杨振英”,各钤私章。
关于这件镇馆之宝,陈举来回忆说:“那是江西某市古玩市场的一个摊主在1991年老家拆房的时候发现的,他一直随身带着。第一个看到这张耕田证的,是我的一位收藏钱币的朋友。他看到后,打电话给我,问我要不要。”陈举来一听,立刻对朋友表示,不论多少价钱都要拿下。谁知道摊主说那是传家宝,不肯卖。陈举来很失望,那几天在家,他吃不香睡不着,人都瘦了好几斤。老伴不放心,对他说:“实在不行,你自己去江西一趟吧。”这句话点醒了陈举来,他当即买了火车票赶往江西。
对方依然不肯出手。“我也有两张岳父留下来的地契,理解他的心情,但我就是不死心。”之后,陈举来4次赶往江西,每次不做别的事,就是整天和那个摊主泡在一起,陪他摆摊、陪他喝酒、陪他聊天。对方终于被陈举来的诚意打动,以1.5万元的价格,将那张地契卖给了他。
半个月后,江西某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得知了这个消息,赶来陈举来家,要以6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张耕田证,被陈举来婉拒。
1928年,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共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法律文件《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后因自耕农对没收一切土地的做法表示不满,于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县土地法》中,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此后,江西苏区于1931年11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继续推行“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的做法。它成为抗战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主要思路。
让陈举来倾家荡产的事业
去年6月25日“国土日”的时候,兴化市国土资源局与文化馆将陈举来收藏的土地契约和土地证分门别类,设计成了9块展览牌,供市民参观。记者亲眼见到了这些展览牌。
在陈举来收藏的土地契约中,年代最早的一件是明代洪武元年江西吉安府安平县的《官田租米粟》。他收藏的清代地契比较多,从满洲八旗入关前的《龙照》,到末帝宣统年间的红契,共有100多件。至于民国时期各省颁发的土地证,陈举来也收集了20多件,包括袁世凯称帝时的地契、日本在东北扶植的伪政权《满洲国土地执照》等,还有一件由于田地多次转卖、长3.7米的长契。
当然,令陈举来最得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在历次土改中颁发的土地证(地契),前后相连,构成了一部完整的中国土改历史档案。
1946年5月4日,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实行土改,发动贫雇农对地主进行清算斗争,当时没有发放土地证,只是废老契立新契,以新契换旧契。陈举来收藏了陕甘宁、晋绥、苏皖等解放区当时的手写契和民主政府的印发契共40多件。
别看陈举来收藏了这么多土地契约和土地证,他依然有相当多的遗憾。“有一次,我在安徽看中一张元朝的地契,已经谈妥价格,是4.8万元。但因为缺钱,到现在都没有到手。”
陈举来似乎羞于提及“缺钱”这个字眼,但这是他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
为收藏地契、钱币和其他物品,陈举来前后花了260余万元。“你一定会想,一个普通的退休职工怎么会有这么多钱?不瞒你说,我退休后还担任了兴化市唐址仿古工艺厂的厂长,主要生产仿古铜镜。这个厂到现在都在生产,仿古铜镜主要卖往国外。这么多年来,我把自己的工资和从这个厂赚的钱都投到收藏中去了。”
“其实这些契约并不贵,一件通常是在100-150元左右,长契也不过300元左右。”陈举来目前心里就惦记着那张元朝的地契,“手上没有现钱了,幸好老伴和儿女都还支持我。老伴本来已经退休了,医院把她返聘回去,一年给她两万元。这不,就是用她这两万,我们刚把新家的防盗窗安上。”
陈举来为了筹建博物馆,在兴化市长安南路上盖了一幢三层小楼。由于缺钱,房子基本没有装潢,只是一个“毛坯房”。“等博物馆建成后,我免费向民众开放。”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户农民搞起了“大包干”,由此揭开了新一轮的中国农村土地变革。1983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印发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问题的通知》,全国农村开始普遍推行包干到户,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从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
这一模式延续至今。就国内首家民间土地证和土地契约博物馆即将问世一事,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夏维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陈举来手中的这批不同形式的地契藏品,时间跨度长达数百年。这些地契尺寸大、面幅大、纸质特殊、带有官印,形式漂亮,所反映的内容也相当丰富。字里行间,一段历史跃然纸上。从中可以看出当时政府对土地权籍的管理、交易及纳税的真实情况,了解到当时政府的有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这些历史上的地契与现行的《物权法》一脉相传,息息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