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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和案二审开庭

南海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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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案二审在海口中院开庭。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抗诉,李国和(右一)若有所思。 黄叶华

本报海口3月26日讯 (记者文刚 通讯员黄叶华)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因玩忽职守,导致无辜青年挨枪蒙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随即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定性有误、适用缓刑错误;而李国和也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今天上午,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是否滥用职权仍成辩论焦点。

今年1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国和身为东方市公安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当得知文瑞强(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开枪击伤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下令将邢亚盖扣留在医院,并派人看守数日,后又签发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继续错误地认定邢亚盖的身份。在其任局长期间,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家属多次上访,引发多家媒体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针对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滥用职权的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国和主观上明知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系无辜群众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告人李国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和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后,琼山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刑事抗诉,并得到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而被告人李国和、章生贵(原大田派出所所长)也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

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抗诉书指出,琼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国和滥用职权、被告人陈文吉、章生贵玩忽职守一案,认定事实有误、认定罪名不正确、适用缓刑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判处。

今天,李国和与章生贵则为自己作了无罪辩护。他们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至于本案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与他们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据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介绍:

2000年7月24日,东方市大田税务所在大田镇零公里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下午5时许,邢亚盖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大田镇大田墟买菜,当临近该镇零公里处时,因害怕被扣车和罚款,在距设卡点约十几米处时,准备调转车头。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见状,追赶上去并喝令其站住。邢亚盖没有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继续开车跑,文瑞强拔出其配带的一把“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致使其中弹并受重伤。

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后,原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向东方市公安局报告称被击伤的邢亚盖是批捕在逃犯,时任公安局局长李国和对这一事件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安排原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文吉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的同时,带领章生贵等民警会同东方市电视台记者到市人民医院,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给正在住院治疗的邢亚盖戴上手铐,后又随部分民警以及东方市电视台的记者在大田乡拍摄搜捕逃犯的所谓“现场画面”,在东方市电视台连续播放两天。

陈文吉与民警在对枪击事件进行调查后形成了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人员。《今日东方》报以《杀人在逃犯哪里逃!》为题进行了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报道。

事后,东方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案件进行调查后,向东方市政法委报送了关于邢亚盖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报告,并认定文瑞强滥用枪支伤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东方市委、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在检察院调查报告上批示,要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本案。东方市公安局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邢亚盖被伤害一案拖延5年多未处理。后经媒体曝光,上级有关部门批示,此案开始查处。

(文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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