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无罪
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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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东红实习生王平
两封特殊的来信
2006年8月的一天上午,刚走进办公室的省高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周明杰就收到了院领导批示的一封信件。是什么事惊动了院长?
周明杰急忙打开了信件。只见信中写道:“尊敬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我是一个死刑犯的女儿,我的父亲叫李景才。在我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我判给了我的父亲。但是这十多年来,我都没有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前一段时间,我偶然看电视才知道父亲成了一个死刑犯,心里很震惊,所以就急忙从沈阳赶了过来。……去了看守所,那里的警官说死刑犯是不让会见家属的。对法律上的程序我不懂,可是我知道共产党也是讲人情的,不管我父亲犯下了什么罪,现在他已经要得到应有的报应了。可是,对于我来说,他是我的父亲,一个十几年没有见面的父亲,我只想在他临死前见上他一面,希望尊敬的法官大人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叫我尽尽孝心。……虽然我的父亲犯下了罪行,我想现在的他也是在带着一颗忏悔的心,等着应有的惩罚,我也代表我的父亲向社会、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我深深的歉意。我才21岁,以后我会用自己的能力向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替父亲赎罪……”
读着这封饱含亲情的来信,周明杰的心被深深地触动了……
当周明杰正在考虑如何处理此事的时候,没过两天,他又收到了一封死刑犯家属的申请信。信是死刑犯的母亲写来的,她在信中写道:“尊敬的省法院领导:我是杀人犯汤丽霞的母亲,恳求能让我这个做母亲的见上女儿最后一面……”这封信同样得到了院领导的批示。
一起灭门惨案
李景才和汤丽霞实际上是同一案件的同案犯,作为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周明杰对两人的罪行十分清楚:家住郑州市管城区的李景才,因犯贩卖毒品罪曾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后,李景才遇到了比自己小21岁的汤丽霞,他们同居后合开了一家饭店。因经营不善,再加上二人又染上吸毒的恶习,饭店被迫停业。
失去了经济来源,日子越过越紧张,李景才想到了抢劫。当他把想法告诉汤丽霞时,汤没有拒绝,二人便把目标定在了邻居刘某(女)身上。
经多次预谋和跟踪踩点之后,2005年5月16日21时,李、汤二人携带铁锤来到刘某家。当时刘家只有保姆和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家。汤丽霞先是假装和保姆赵某闲谈,李景才趁赵不备,用铁锤将赵某砸倒在地。刘某的大儿子往外跑时,被汤丽霞一把拉住,李景才又将其砸倒在地。正在这时,刘某推门进家,汤丽霞急忙把她拉到屋里,李景才又持铁锤对其猛砸。之后,李景才又将正在卧室睡觉的刘某的小儿子掐昏。害怕四人没死,两人又用电话线勒住四人的脖子,直至认定四人死亡为止。杀人后,二人从刘某的挎包里翻出1000余元现金后逃跑。
该案很快告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2005年11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依法判处李景才、汤丽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二人提出了上诉。
亲情会见
在很多人心目中,死刑犯往往与“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死有余辜”等字眼相伴,人们也很少把“人道”、“人性”与之联系在一起。正因如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死刑犯临刑前可以会见家属”,但由于种种原因,死刑犯在临刑前很难见到自己的家属。
作为一名法官,周明杰认为: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仍然拥有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死刑犯的罪行再大,临刑前会见家属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死刑犯虽然罪大恶极,但亲情无罪……
周明杰立即与合议庭成员商量后决定:应当准许李、汤二人临刑前与家人见面。这一决定获得了院领导的同意。
2006年9月27日,是省高级法院驳回李、汤二人上诉,核准他们死刑裁定的宣判之日。
一大早,李景才的女儿来到了会见室。伴随着沉重的脚镣声,李景才的女儿一直盯着父亲走出了那道铁门。这是她十多年未见的父亲呀!她喊着“爸爸、爸爸”不顾一切冲了过去,突然她发现自己和父亲还隔着一道玻璃。哭成泪人的她颤抖地拿起电话,语带嘶哑地喊到“爸、爸……”“闺女,别哭,爸爸对不住你,什么也没给你留下,只希望你记取我的教训,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要靠正当的劳动去改变生活,千万不要走错路……”
与此同时,在另一会见室里,面对年迈的母亲,汤丽霞痛悔交加,无言以对,只是流着泪不停地说:“妈,对不起!对不起!过去没有听您的话,我后悔呀!今天不能尽一个女儿的孝心,只求我来生能重新做人……”
会见结束了。李景才的女儿满含热泪对法官说:“谢谢你们了却了我的心愿,能见上父亲最后一面,我没有一点遗憾了!”
汤丽霞的母亲则表示,一定教育好亲属以此为戒,永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法官的思考
此次死刑犯与家属的会见,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获得了广泛好评。2006年底,在省法院的一次工作会议上,省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田立文再次强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满足死刑犯会见家属的请求。”
3月19日,周明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既有威严的一面,也应该有温情的一面。此次会见,就充分体现了刑罚的人道性。
周明杰还说,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已写入宪法。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在刑罚执行中要贯彻人道性原则,其核心就是要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同时,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文明的程度也越来越高。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还强调,坚决禁止对执行死刑的犯人进行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这些都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文明,体现了“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罪犯,预防其他人犯罪。死刑犯临刑前的悔悟,对其亲属和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和教育,能教育其他人遵纪守法、珍惜人生。而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正是由一个个遵纪守法、珍惜人生的公民组成的吗?
“让死刑犯临刑前与近亲属见面,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会见,它更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周明杰最后说。譽訛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