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全文公布 本网邀刘克希解读民生热点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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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将实实在在地影响我们每个人。然而,与此同时,一些由此衍生出的新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缺乏明确的说法。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昨日坦言,对于一些暂不明确的事项,以及带来的新情况,应该由国家制定单行法律或做出司法解释来界定,地方法规不适合做出“反应”,江苏要做的就是执行好这部法律,原则上不会就此做出地方性细化的规定。
1,“两证合一”江苏早有规定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一项重大改革,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刘克希表示,目前我省的住房登记是分散的、多部门的,一处住宅,房屋所有权要向房产部门登记,土地使用权还要向国土部门登记。如遇抵押,则更复杂。记者了解到,我省2002年初制定《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时,曾主张“一个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避免市民交两套资料、跑两个门、交两次费。但后来因个别部门的强烈反对而搁浅,到现在也没有执行好这个利民的规定。如今,依据物权法,两证合一成为必然。问题是,江苏相关的地方法规,何时才能根据物权法实施到位?过渡期内,一些尚未施行“两证合一”的地方,是不是市民向两个部门的任何一个部门登记即可?这些目前尚不能得知。
2,机动车是不动产还强制报废吗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将机动车确定为不动产。这个出于对汽车等价值贵重的财产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的缺憾,有助于理清汽车交易过程中的一些纷争。
有关人士解释,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个人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跟房屋的性质基本一样,可以拥有更长的“寿命”。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车主继续开车、出租或买卖,否则,可以依据物权法申请有关部门排除这种障碍。然而,根据机动车现行规定,机动车上路一般以10年为年限,10年过后则必须进行年检,一旦查出问题则强制报废;出租车的“寿命”更短暂。那么,是不是机动车强制报废制与物权法产生抵触呢?
记者采访获知,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到期以后报废,是为了保障车主、公安的安全考虑的。在国外,也有比较成熟的报废制度。所以,报废理论上是允许的,也不违背物权法,关键是机动车报废以后的归属以及处理,那就是即使这辆车剩下一堆破铜烂铁,也仍然归原来的车主所有,有关部门不能强制拖走,车主仍然有支配的权利。不过这些,需要比较明确的条款给予司法解释。
3,“自动”续期到底免不免费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刘克希说,现在建筑物的设计年限各不相同。有的使用期限必须达百年以上,如一些纪念性建筑物。据他了解,一般的高层建筑的设计标准,使用寿命一般百年以上,不少房子300年也不会倒。如今,物权法允许对住宅用地在届满后自动续期,这样市民就可以放心住,要多久有多久。
有人注意到,物权法并没有对“自动续期”做出解释,这是不是意味着免费呢?刘克希表示,照他的理解,自动就是不需要审批,自动延续期限,而且延长的时间没有限制。对于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的问题,由于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特别慎重。收不收,收多少,如何收,本法均未作规定,将来视发展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来研究。
4,未来城市用地会不会越来越少
物权法公布前,针对“住房届满自动续期”,已经有不少市民和网友畅想了:50年后,站在南京的最高点,放眼望去,四周都是一幢幢或高或低、鳞次栉比的住房。因为有了“物权法”这个护身符,市民住房自动续期而不能擅自拆迁,于是城市的建设用地越来越少。一个新问题自然就冒了出来:届时城市建设用地该如何解决呢?有什么办法能让房主“自动”报废住房或终止续期呢?
刘克希表示,这个问题留待后人解决,他们的智慧会超过我们,肯定解决得比我们好。
5,征地拆迁“公共利益”待界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又如何区分呢。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可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据介绍,另外曾有人建议采取列举加排除的表述方法来界定公共利益——一方面正面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明确哪些情形不属于公共利益。比如商业性开发应当明确界定为不属于公共利益,只有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才可以强制拆迁征收,如果仅为商业性开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是不得强行拆迁征收的。
由于争议比较大,多数专家认为实在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据此,草案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规定为宜。该意见在物权法定稿中给予保留。
6,损毁征用物赔偿主体要明确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此,权威人士提出,从保护居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原则来看,这条法规有其实际存在的意义,但如何补偿,尤其是谁来补偿,尚不明确。该人士举例说,如果火灾过程中,消防员出于破墙救人。火灾扑灭后,该不该就破墙进行补偿,如果要补偿,又该由谁来补偿,找消防局显然不合适。他建议政府部门就此建立专项的赔偿基金。
物权法起草专家——
更重要的是实施
“《物权法》高票通过了,您心情如何?”记者昨天一走进《物权法》草案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江平的家就问。“呵呵,是吗?”江平把眼镜摘下来,缓缓地坐在沙发上说:“前前后后这么长时间,我的心情已经很平静了。”
宅基地流转待进一步解决
两周前,记者在采访江平时曾问到他《物权法》草案中有没有一些遗憾,江平当时很“警惕”地回答:“现在草案审议在即,不能谈遗憾。”昨天,记者再次谈起这个问题,江平爽快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物权法》只能反映现阶段的情况,但中国的经济发展飞速,《物权法》在一些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今后土地使用权如何进一步开放?承包经营权如何实现更经营的规模化?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如何进一步流转?这些问题都要进一步解决。江平举了个例子,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从最先的草案中间接允许宅基地买卖,被修改成为简单的一句话——“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而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这句禁止性的条款又被删掉了。
担心私产征用不能补偿
江平曾说:“我一辈子搞民商法,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是我终身的追求。”但《物权法》通过后,江平并没松一口气。
当记者请江平为《物权法》写一句寄语时,江平沉思了一会,在纸上写下了“《物权法》的通过是重要的一步,但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后的实施。”
“法律是一个文字的东西,真正很好地实施才是最重要的。”江平表示,很多法律制订以后,都会在实施中遇到困难。当有法不依的时候,再多的法律离人们的生活都很远。
最让江平担心的就是私产征用中的补偿。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是和广大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江平最担心的就是这一条的实施。王烨 于英杰 朱昕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