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管用房 租金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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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究竟会给老百姓带来什么?本报请中国民法学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继续为你解读。
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费归业主
成都某小区因开发较早,停车位不足,业主停车成了问题。物管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在小区道路上划定了一些停车位并收费,且收取的停车费既没交给业主委员会,也没冲抵物管费。
王建平: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应属业主共有,收费应归业主。
出租物管用房?业主说了算
在成都某小区,物管用房建在小区围墙边,因为面积较大,办公绰绰有余,后来物管擅自将围墙打通,将办公用房一楼全部变成商铺,所收租金没交给业委会。
王建平: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用房的产权本是业主共有的,变不变商铺,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应由业主说了算。物管将其变成商铺,之前所收租金应退还业主或冲抵物管费。
小区绿地被占 业主有权要回
成都某小区根据开发商的宣传,小区中央应是一个大的中庭花园。但小区建好后,开发商又准备在中庭花园建一幢小楼,作为营业用房出租,理由是中庭花园这块地是开发商的,想建什么就建什么。
王建平: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中庭花园为业主共有,开发商建营业房,首先须问业主是否同意,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将在建营业房拆了。
征收住宅须保障房主居住条件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王建平:征收、征用补偿问题,一直是物权法修改中争议的焦点。物权法草案曾提出,征收要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正式稿并没提合理补偿,而是提出征收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个表述上的区别,还不能确定哪个对百姓更有利,只有看今后的配套规定。
归属划定 业主维权有依据了
物权法实施前的纠纷怎么办?
王建平:根据我国立法法法律颁布前的事情按当时的法律办,颁布后的事情按颁布后的法律办,颁布前法律没规定的,按颁布后的法律办。如果按当时的法律、政策,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即使物权法出台后规定乙方才是主人的,也不影响甲方的权利。但如果当时的法律、政策对财物归属没作规定,物权法出台后规定财物属于乙方的,那么财物将属于乙方所有。
现在小区中停车位、绿地等共有部位很多在当时都没有法律、政策具体划分归属。物权法出台后,这些公共部位几乎都划归了业主,很多权利业主可依据物权法讨回。
本报记者 李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