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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土地可转包(图)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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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如今,为了能够过上更优越的生活,农村不少地方掀起了一股“进城热”。一部分农民去城市打工,这样就使他们所承包的土地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土地怎么处理呢?针对这种情况,物权法对此给予了法律确认,鼓励农民转包、出租、转让。

法规内容

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物权法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活解释: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理论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

张振军(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今农村掀起了一股“进城热”,一部分农民去城市打工,这样就使他们承包的土地闲置下来。这些闲置的土地怎么处理呢?有些被农民私下转包或转让,有些被集体收回,有些甚至被荒废。针对这种情况,新的物权法对此给予了法律确认,鼓励农民转包、出租、转让,保护他们在这上面获得收益,也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物权法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简化了流转程序,并强调了“自主决定”,即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农民的自主权因此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权威说法

尹田(《物权法》起草人之一、著名法学家)

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征地拆迁是物权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之一。“严格来说,征地拆迁并不是物权法要规定的内容。”

尹田解释说,征地拆迁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是行政关系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多数国家的民法对此都不作规定,少数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作了原则性规定,总的原则就是防范政府滥用权力。

尹田表示,“征”本身就有强行的意思,征地拆迁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有效利用甚至国防利益,必须使用强行手段。我国考虑征地拆迁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立法者要尽最大努力保护民众的利益,并在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尹田表示,物权法很好地解决了农民利益的保护问题,明文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征地补偿项目。据他介绍,在以往,征地补偿项目虽然有相关规定,但规定的层次比较低,当地政府可以做出修改,现在上升到物权法的高度,法律中列举的项目,谁也无法改变。

尹田认为,物权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的这一句话非常重要,它是以后制订相关规定的标准,如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没得到保障,这句话也是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广州日报》供稿

法规内容

物权法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专家解读

张振军(山西恒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目前为止,在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时,对于给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份额和标准缺乏一个有效的规定限制,使得各农民被征收土地之后得到的补偿不公平或者根本就得不到补偿;还有一些地区村委会在承包期间强行收回农民土地,或者贪污、挪用、截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

针对这些情况,物权法专门规定在征收时对农村土地承包人应当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现实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一再强调了对于承包期间的承包地,发包人不得收回。这样的规定为保护农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案例分析

【案例】

蔡某家南面有一块闲置的仓库大场,由濮某等五户村民占用种植蔬菜。蔡某部分承包地被村里征用后,村委会书面通知蔡某被征用承包地的面积用补划的方式解决,划转的部分为他家南面那块仓库大场。之后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决议。但是这一做法,遭到濮某等人的反对。后来,村委会在组织现场划地时,该场地已被濮某等五户种植了农作物。为此蔡某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该场地没有权利占用;原告在村委会征用、占用其承包地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原告所提供的调整土地手续至今没有得到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认定该调整还未生效,蔡某尚未正式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法院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村土地承包方案和调整承包地均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整承包地需要通过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蔡某的承包地调整方案既不能证明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又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败诉也就不足为怪了。

撰稿:本报记者陈俊琦 实习生吴晶

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

生活解释: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日前播出的某地为修建公路而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一事,不但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而且侵犯了农民合法的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论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生活解释:

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不但没有对土地上已经存在的房屋进行补偿,反而强行推倒别人的房屋,就是对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的侵害。

理论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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