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业主对“一户一表”理解各异 法庭上激辩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孙小娟)买房子时,开发商在交房标准中承诺供电实行“一户一表”。可入住后,业主们发现小区的水电费都是物业收取的,而且公摊高得出奇。原来,开发商只是在自己的总表下,为每户业主安装了独立的分电表。到底什么叫做“一户一表”?3月16日上午,南宁市嘉士·天骄公寓的18户业主和开发商——南宁嘉士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士城”)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装了“一户一表”公摊还这么高?
黄女士是本案的18名原告之一。她称,该小区是2004年底交的房,她2005年初就装修入住了。当初买房时,购房合同的附件之三是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标准。其中关于水电设施的标准中声明“供电:一户一表”。因此,她以为自己房子的水电表都是由供水供电公司安装的“直抄到户表”,水电费应该直接通过银行交给供水供电公司。不料,入住一段时间后,她发现水电费是由小区的物业公司来收取的,而且还有高额的公摊费。
黄女士说,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住户水电登记表显示,2005年的3月,她的电费是230多元,公摊的电费高达79元。
黄女士的遭遇并非例外,该小区的其他住户也有同样的烦恼。既然安装了一户一表,为何还有这么高的公摊?业主们到物业公司一查才发现,原来开发商安装的并不是“直抄到户”的一户一表,而只是在自己的总表下,为每个住户安装了一个独立的分表。
不少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于是以拒交水电费进行抗议。此后,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给出解决方案,然而一直没有结果。2006年底,黄女士等18名业主分别将开发商“嘉士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他们申请安装真正的“一户一表”。
关于“一户一表”的两种解释
3月16日上午,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18名原告大部分到庭,而开发商一方只有一名代理人出庭。双方对于“一户一表”的理解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黄女士等18名原告认为,所谓“一户一表”,是指供水供电公司安装给最终用户的水电表。嘉士·天骄公寓的开发商自己为业主安装总电表下的分电表,还谎称是“一户一表”,这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开发商一方则辩称,他们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所说的“供电:一户一表”,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只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一般性语言表述,它只是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为购房者提供独立计量该户用电量的一户一表,并不是特指由供电局提供用电、并安装由用户作为终端用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工程”。
业主要求装“一户一表”有无依据?
双方各自陈述了意见后,法官总结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18户业主要求开发商向供水供电公司申请安装一户一表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除了购房合同附件三中注明的“供电:一户一表”的事实外,业主们还从政策方面提供了依据。他们称,1998年12月8日,国家电力公司发布实施《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新建的居民住宅必须严格按新的标准和一户一表要求进行建设。南宁市供电“一户一表”工程于2001年5月31日开始启动,当年8月即全面推行。嘉士·天骄公寓是2003年才开始建设的新住宅区,按政策应该落实一户一表。
业主们还指出,开发商在总表下安装分表,不仅将水电跑、冒、滴、漏的损耗人为强加给业主,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而且其自行安装的水电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的检验,属于非法安装,存在安全隐患。
开发商一方拿出该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水电必须由供水供电部门安装,开发商在建房时必须预埋水、电。他们所开发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不存在违法安装水电的问题。开发商还拿出用电和用水许可证表示,他们用水电是经过供水和供电部门批准的,不是违法安装。
业主们针锋相对地指出,开发商的水电许可证上批准的,只是以开发商的名字命名的一个用户,开发商以自己的用户名安装总表,并在总表下安装分表,这是一种私自转供水电的违法行为。而按照规定,水电属于国家专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资格经营。
开发商方也表示,目前,该小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水电费都是根据每户每月用水用电量,并严格执行价格标准收取的,公摊部门也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的,不存在经营水电的行为,也没有多收、乱收。即便有不合理的地方,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反映,而不能向开发商追究责任。
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法庭没有组织双方调解,判决结果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