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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到底有没有“继母”的份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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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车祸走了,和父亲没有领结婚证的“她”来了,向3个孩子讨要76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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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4日,夏县裴介镇鲁因村。张英明正在收拾杂乱的院子,准备过年,邻居送来一封信,是夏县人民法院寄来的。他满腹狐疑地打开,里面是一封应诉通知书———原来,詹锦凤将他告到法院,要求以母亲的名义分割父亲张希龙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

那么,原告与被告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詹锦凤为何以母亲的名义索要赔偿金?

子女回忆记忆中,这个女人每次来都是为要钱

1992年腊月,张英明的生母因病去世,留下15岁的他、13岁的妹妹张艳艳、6岁的弟弟张英杰。那段时间,父亲靠卖水果、收粮食赚点小钱养家,张英明辍学回家照顾弟弟和妹妹。

1993年3月的一天,张希龙带着詹锦凤回家,把张英明兄妹3人叫来,让他们叫妈,兄妹3人不情愿地叫了。

第二天吃早饭时,父亲正在和继母生气。听得出,父亲是要和她领取结婚证,而詹锦凤却坚持要3000元钱。接连几天,“父母”一直为钱不停地争吵,张英明一气之下离家到外地打工。

谈到詹锦凤,张英杰说,从自己记事起,詹锦凤已不再管这个家,总是没钱了才回来和爸爸过几天,要点钱便又走了。上小学时,张英杰每天放学回家都锁着门,那时爷爷开着小卖部,张英杰饿了便去爷爷家吃饭。这样的日子,姐姐看不下去,辍学照顾家。后来,姐姐揽来糊纸盒的营生,糊一个2分钱。每天同龄女孩们在外玩耍时,姐姐却总是坐在门前一边看同伴们嬉戏,一边糊纸盒赚钱。

“后来我才知道,詹锦凤当时并没有和前夫离婚,大多数时间,詹锦凤根本不在鲁因村和我父亲生活。”张英杰说。

最让张英杰痛心的是,一次,詹锦凤又回家向父亲要钱,父亲没有,詹锦凤竟然让父亲抢姐姐一年多糊盒子赚来的一百多元钱———父亲真的去抢,姐姐拼死保护,但父亲力气大,在姐姐歇斯底里的哭喊中,父亲把钱递给了詹锦凤。詹锦凤满意地离去了,姐姐却一会儿哭,一会儿笑,在院子里跳着、转着……她就这样疯了。直到两年后,姐姐才慢慢恢复过来。

儿子张英明父亲车祸身亡“继母”要分赔偿金

2006年12月15日上午,正在广州打工的张英明接到妹妹的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让他赶紧回家。电话里,妹妹哽咽着告诉他———14日晚上,父亲张希龙没有回家,等家人接到交警的通知赶往医院,他已因交通事故离开了人世。

匆匆赶回夏县老家,张英明忍着悲痛,处理父亲的后事。詹锦凤也默默地和张英明兄妹几个一起忙碌,直到张希龙入土后才离开。12月底,交警方面就交通事故做出处理,张英明和弟弟、妹妹共获得父亲的死亡赔偿金76000元。詹锦凤因没有和张希龙领取结婚证,没有得到赔偿。

2007年1月4日,詹锦凤来到鲁因村,向张英明要200元钱,说想买衣服。张英明考虑到她毕竟和父亲生活过,便给了。1月18日,是父亲去世后的“五七”,张英明和弟弟刚给父亲上坟回来,詹锦凤又来了,说她知道张希龙的死亡赔偿金下来了,76000元中,应该有她的一份。

父亲在世时,詹锦凤很少回来,现在父亲“走了”,她却频繁地来,且每次都是为了钱。詹锦凤要1万元,张英明只给2000元。最终,双方不欢而散。春节渐渐来临,张英明安心留在家中,准备接在运城打工的弟弟回家好好过年,他没想到,年还没到,詹锦凤的诉状先到了。

“继母”詹锦凤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3月7日,采访完张家兄弟,记者赶往夏县县城边的一处平房,采访事件的另一当事人詹锦凤。张希龙去世后,詹锦凤仍住在他给她租来的房屋内。房门紧锁着,听说记者找詹锦凤,邻居说,她上街卖水果去了。

在邻居的指引下,记者在附近的集市上找到了她,她正坐在一辆脚踏三轮车上叫卖橘子。听说是了解她官司的事,57岁的詹锦凤粗涩的脸上滑过一串泪珠。

1993年春天,詹锦凤在一家花圈店打工时认识了张希龙。当时,她正和丈夫闹别扭,还没有离婚,看到张希龙人不错,便和他过到了一起。张希龙曾多次提出和她结婚,“但他没有钱,掏不起彩礼,我没有答应。”“这样过了两年多吧,我才和丈夫离了婚,但始终没有和张希龙办理结婚手续。”詹锦凤说。

说起在张希龙家的生活,詹锦凤也满腹委屈:“到了他家,大儿子从来没有叫过我妈。”詹锦凤谈道,当时张英杰还小,她常常是抱在怀里,背在背上。1995年的一天晚上,英杰高烧到39℃,张希龙不在,她忍着惧怕,深夜一个人跑了一里多,才叫来了医生。

詹锦凤否认张艳艳的精神病和她有关,她说,孩子生病后,她曾多方寻求救治,孩子的病才慢慢好转。她印象中,不管她怎么努力,张英明就是不理她,更不用说叫妈了。2000年春节,张英明打工回来,她特意炒了一桌子菜,包好饺子,张英明却不顾她的挽留,到亲戚家过了年。

“12月15日,张希龙被送到太平间后,张英明、张英杰在外打工,她的女儿也还没有来,是我流着泪水,一件一件给他换的衣服。我在他家十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可是张英明却说,我根本和他们家没有关系,不应该得一分钱的赔偿。”詹锦凤说。

法律界人士“再婚”男女的权益不能靠同居支撑

张希龙、詹锦凤的介绍人张裕亨说,两人始终没有结婚。他们刚到一起时便协商过,两家的事谁也不管,只是双方相互照顾。后来,张希龙也想过和詹锦凤结婚,但詹锦凤要钱,他拿不出来。十多年中,詹锦凤多次找到张裕亨,“几乎每次都是詹锦凤要什么什么钱,张希龙不给,找我调解。我就劝希龙,为了能过到一起,还是给了吧。”张裕亨还谈到,十多年中,詹锦凤的确常离开张希龙,或者回西村照顾儿孙,或者到别的村里自己过。

从夏县人民法院,记者了解到,詹锦凤诉张英明分割赔偿金一案已经立案,张英明也已经提交了答辩状。案件的结果如何,还须等待法院的判决。

为此,山西国运律师事务所杨威提醒那些因各种原因同居的男女,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詹锦凤与张希龙同居之时,还没有离婚,因而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而两年后,两人的条件成熟了,但此时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认可事实婚姻。他说,来自周边省市的调查显示,河南省、天津市再婚的中老年人50%选择同居而不是结婚,而北京市,再婚老人选择同居的更达到了60%,中老年人“同居”现象,在我省也大量存在。中老年人之所以再婚选择同居,一方面是不愿对方分割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一方出现意外时,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这种“同居”情况,在减少了责任担当的同时,也无法保障婚姻中男女应享有的权利,即同居中一方无权继承另一方的生前生后财产。

(文中部分人物为化名。)

本报记者任俊兵

(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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