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含韵“东家”获赔15万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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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音像歌碟。石祯专 摄
本报讯(记者 卜劲文 实习生 彭珊 通讯员 少尧)因认为本公司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CD光盘《我很张含韵》中的歌曲被非法复制、发行和销售,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昨日,该起我省首例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在天心区法院宣判。
案情:长沙发现涉案光盘
去年7月22日,天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在沃尔玛黄兴南路分店购买了由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化蝶飞》、《我要我de音乐》、《流星下的愿》三盒VCD光盘,其中《放假了》、《妈妈我爱你》、《酸酸甜甜就是我》三首曲目后均标明“原唱 张含韵”或者“张含韵”字样。而该三盒光盘的生产源别码对应复制单位均为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由银声音像出版社委托永宝音像公司复制。
在2004年9月17日,天中文化公司已与张含韵签订了《经纪人合约》,张含韵委托天中文化公司为其演艺经理人,双方约定:天中文化公司为张含韵惟一合法委托人,凡张含韵为天中文化公司服务演出或由天中文化公司安排服务演出之作品之财产权或版权及其相关权益,均由天中文化公司绝对拥有。2005年,天中文化公司与广东顺果有限公司签订合约,由天中文化公司提供版权,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合作发行了《我很张含韵》CD光盘。
天中文化公司遂以沃尔玛黄兴分店、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侵犯其邻接权为由诉讼至法院。
庭审:出现三大争议焦点
在庭审调查中,天中文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三名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责任成为了争议焦点。
对此,法院认定,天中文化公司已经提交了合法出版的CD光盘及相关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可以认定天中文化公司是《我很张含韵》CD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其次,银声音像出版社不能证明其出版发行经天中文化公司合法授权,故其行为已侵犯了其录音制作者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永宝音像公司在复制光盘时没有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依法履行“验证著作权人授权书”等法定义务,应与银声音像出版社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而黄兴南路分店销售涉案侵权CD光盘,也构成侵权。
宣判:赔偿经济损失15万
因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长沙黄兴南路分店已证明光盘合法来源,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也未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宣判其立即停止销售《化蝶飞》、《我要我de音乐》、《流星下的愿》VCD光盘。
被告淄博永宝镭射音像有限公司、被告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酸酸甜甜就是我》、《放假了》、《妈妈我爱你》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收回尚存的VCD光盘予以销毁。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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