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面部有疤痕者为何不能当老师?

国际在线

关注

作者:孙安东

“祥和之时不免有杀伐之声”,民生、民权的宏达呼吁还在两会庙堂上激烈摇荡,就业歧视的现实行动却正悄然现于坊间。《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前日公布,有较大疤痕(3×3厘米)、色素痣等面部缺陷的人员将被排除在教师行列之外。(3月8日《广州日报》)

从一般民众的常识来看,要判断一项就业标准是否涉及就业歧视,首先要看这些标准是否与职业本身有必然联系。诚然,面目疤痕大得足以“吓人”者是不适合于公关礼仪活动的,而课堂只是一个纯粹以“传道解惑”为主题的场所,老师的知识水平是否达标,授课方法是否合适等与教学本身有关的因素才是唯一的必要性的“就业标准”,至于老师脸上是否有疤痕和色素痣等与教学本质工作无关的硬性标准就是多余且有失公平的。

退一步说,即使“禁止面部疤痕大者当老师”这个标准能够得到公允,那么具体执行起来却不是想当然般那么容易的。首先,什么样的疤痕才算“大”到临界标准?这个“临界标准”如何统一确定并保证达成共识?像广东强行制定的“3×3厘米”就可以吗?人的脸庞面积有较大的差别,每个人的审美标准也不尽相同,“3×3厘米”可能是张三对一般人脸上的疤痕尺码的“容忍底线”,但这并不代表李四也对这个“尺码”买账,李四若认为“4×4厘米”或是“2×2厘米”呢?而此时若又杀出一个“只认学识不认疤痕”的王五又该怎么办?

以现代法规制定的原则来看,学生期望什么样标准的老师,老师选择的标准如何制定,都不应该是目前的“标准制定者”单方说了算。没经过充分实证的调查,凭什么就武断地算定学生对疤痕的容忍度很脆弱!假使学生们豪不介意脸上有“3×3厘米”疤痕的“爱因斯坦老师”呢?另外,各利益相关方若缺乏充分的意见表达和博弈进程,一个不得人心的“标准”凭什么就以“发布”的方式横空出世?

学校是公益性很强的国家事业单位,是社会的道德表率,其行为很容易是其他社会机构效仿的对象,如果连学校教务人员的招聘标准中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无疑会为企业和其他用人机构树立一个恶劣示范,今天的“3×3厘米”疤痕很可能就会演绎为明天的“×××寸胸围”!那么,多少有心报国却“不够尺码”的人群将会因此被剥夺投身教育、为国效力的权利?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