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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25%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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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草案体现了内资、外资企业“四个统一”:

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

收政策有三大问题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该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据新华社电 昨天上午,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见上图)就备受社会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该法案拟对境内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税率25%,这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清晰地传递出了5大信号。

多档次所得税税率将统一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将根据新税法制定实施条例,对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并与新税法同时实施。

五方式整合现行税收优惠

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另外,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部分老企业有五年过渡期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考虑到过渡措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草案规定,上述过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信号1:

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

“面临的市场都一样,税率却不相同,造成内、外资两种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陕西佳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私营协会副会长吕建中委员说。

与此同时,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已10多年,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融合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这一制度。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昨日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国内企业界盼了多年,我们终于将和外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了。”吉林白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风代表说,“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信号2:

新税率在国际上适中偏低

税率设为25%高不高?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且也有助于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

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草案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信号3:

近千亿元企业利润得以调整

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近千亿元的利润。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而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内,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增收1570亿元。

金人庆表示,若2008年开始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据测算,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信号4:

新税率对外资影响不大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小的影响或许存在,但这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草案为照顾部分老企业适应新的税率环境,特地规定可给予5年过渡期。根据法律草案,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由于目前只有在经济特区和一部分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因此对于那些实际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实行25%的新税率是真正降低了税负。

信号5:

发挥杠杆作用倾斜高科技环保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草案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草案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草案,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得以保留;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变迁录

建国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几经变迁。

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征税的办法。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国营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缴为主。

1958年和1973年,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了企业所得税。

1991年4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3年12月13日,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整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定。(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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