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禁放烟花爆竹有违宪之嫌”引发热论
深圳晚报
有人提出“禁放烟花爆竹有违宪之嫌”引发热论
多数市民支持禁放
法律界人士认为,宪法规定民俗有保持的自由,同时也有改革的自由,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显然并不是为了抵制民俗,而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如果个人的自由权影响了他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与公共安全相冲突,也是有违宪法精神的
本报记者赵悦/文汪阳/图
尽管春节已过去,可是“禁放令”之下依然在节日里响彻城市上空的鞭炮声似乎仍余音未散,因为有关“深圳到底要不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讨论仍在市民中热烈继续。近日,一市民更是语出惊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有违反宪法之嫌。昨日,有媒体对此事进行详细报道后,引起了我市法律界人士和众多市民的高度关注。“禁放烟花爆竹违反宪法”在法律层面上能否“站得住脚”?几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均对“违宪”说法持否定态度。一位热心市民看到相关报道后更是专程来到本报,用宪法里的条款来反驳“违宪说”的同时,也希望我们能反映出像他一样坚决支持禁放烟花爆竹的市民的心声。
市民
燃放鞭炮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
60多岁的史先生是国家统计局的退休干部,一年四季分别在北京和深圳两地度过,每年冬天,他都会来深圳的女儿家中居住并在这里过年。他说深圳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让他每个春节都过得舒畅而愉快。昨日,他从其他媒体上看到“有市民提出禁放烟花爆竹违宪”的报道后,特意拿着一本《宪法》小册子来到本报,表达自己对这一说法的疑义,也希望本报能通过采访相关法律人士,消除“违宪说”可能对市民产生的误导。
史先生对记者说,近十年来,他年年坚持收集媒体上对各地燃放鞭炮造成的悲剧事件的报道,并剪下来制作成简报拿给很多人看,大家看后都觉得触目惊心。在北京和天津去医院看病的时候,也曾经好几次碰到被鞭炮炸伤眼睛的大人孩子,心里很难过,因此他个人是坚决反对燃放鞭炮的。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特邀人民建议员,去年北京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并发生多起事故后,他还特意给相关部门写信发表自己对这一新规的不理解。史先生说,过年本来是团圆喜庆的日子,要是伤了人,着了火,打扰别人休息,弄得空气和马路都很脏,这年还怎么过?
对于“违宪说”,史先生拿出随身携带的《宪法》的小册子对记者说,尽管《宪法》第四条中写着“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是《宪法》中第二十六条也写了:“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燃放鞭炮打扰了他人休息,甚至引发火灾、伤及无辜,难道不是损害了社会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吗?说放鞭炮违反宪法的人对此又做何解释呢?
记者在采访中调查了一些市民,大多数市民表示理解并支持政府的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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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说”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
对于有市民提出的这种说法,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开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曾洛川律师认为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理解。曾律师表示,首先,单从法律条款上理解,宪法中第四条的规定是“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过年放鞭炮显然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传统民俗,然而按照宪法中的说法,对这种民俗有保持的自由,同时也有改革的自由。原先,全国各地对这种民俗都是保持的,没有限制的,当然也不用出台相关的规定,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燃放鞭炮在很多城市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比如火灾、空气污染、伤人、扰民等等。因此一些大中城市对这种风俗做出了改革,按照相应的立法程序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性法规。单从条款上理解,禁放规定并不违反宪法。
同时,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的条款也是宽泛而笼统的,宪法中的条款做出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很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都是对宪法的一种具体解读,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并代表大多数人的诉求和意愿。目前对于鞭炮的燃放问题,我们国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个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法规。同时,由于我国已出台了立法法,因此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出台,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即地方性的法规属于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也就是不能和宪法、省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深圳市有立法权,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作为地方法规,它既然出台,就是通过了合法的立法程序,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也当然不违反作为上位法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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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需随时代变化做出改变“违宪说”有点极端
市政协委员、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表示,“禁放烟花爆竹违宪”的说法似乎有点极端。单就民俗而言,民俗的范围也很大,有一些民俗需要不断发扬光大,而有的民俗显然是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过年放鞭炮尽管是部分市民钟爱的传统民俗,但不容忽视的是,它会带来扰民、伤人及消防隐患,政府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显然并不是为了抵制民俗,而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而市民希望废除禁令,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自由权的诉求,但是如果个人的自由权影响了他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相违背,与公共安全相冲突,也是有违宪法精神的。因此提出违宪说法的市民显然有走极端之嫌。
杨律师还指出,对于地方性法律法规,市民可以有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的观点,也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提出改变,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在法规仍然存在的前提下,作为深圳市的市民就有义务遵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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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宪”需经司法审查程序认定
对于这一说法,一直关注公益类诉讼、对宪法和人权等有深入研究的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谭泽先律师认为,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包含了一个公民应拥有的所有权利。因此,我们生活中的任何社会现象都可能涉及到宪法的问题,生活中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能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相违背,显然,对燃放鞭炮这一具体事件的具体规定,没有必要上升到是否违宪的高度上,这并不是一个宪法事件。
另一方面,是否违宪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由市民或机构提出启动司法审查,并通过正常的司法审查程序进行认定。如果有市民认为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相违背,对这一法规存有疑义或想提出修改的动议,应该向深圳市人大这一立法机关提出启动司法审查程序。如果市人大无法做出判定,市民可以继续向上一级人大机关提请,直至全国人大,也就是说,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力判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