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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项目经理一审获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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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见习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陈世铁

本报讯 晋江市青阳霞行村行元大厦改造工地(泉安路综合改造工程),没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就直接施工,使用无相关证件的人员搭盖脚手架,结果脚手架坍塌,5人死亡、7人受伤(本报2004年2月26日曾作报道)。工程项目经理、43岁的泉港人许某伙,近日被晋江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目前,许某伙不服,已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8日,根据有关协议规定,原晋江市青阳镇霞行村委会将该工程部分装修承包给惠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该公司任命许某伙为改扩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安全生产合同书,许某伙的施工队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此外,晋江市公用事业单位管理局与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由林某原(已被判刑)担任该工程的总监。

惠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晋江分公司没有办理安全生产审批手续就开始施工。2004年2月16日,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陈某(另案处理)承包脚手架工程后,叫来一些无证人员搭建,3天后完工。作为该工程总监的林某原却未能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有关方案,发现脚手架存在隐患后,也未能及时督促整改或暂时停工。

根据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的技术鉴定,该脚手架搭设违反规定,外架搭设不规范,外架刚度、强度、稳定性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身为工程的直接管理者,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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