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正义网-检察日报
“如果不服逮捕决定,你有权要求重新审查,请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如今,检察官们这句熟练的告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新的“法言法语”。
“2006年,来自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冤错案的出现和执法中的偏差,充分显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科学性和生命力,也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在走向成熟。”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这样评价人民监督员制度。
防冤错案,人民监督员有作为
冤案、错案,在世界各国都有,也无法完全杜绝。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无疑有助于检察机关防范和减少冤案、错案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人民监督员有权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组数字显示:200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作用愈加显现。2006年1月至12月,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的5191件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了监督,其中,不服逮捕决定431件;拟撤销案件1810件;拟不起诉2950件。在监督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对113件案件提出的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有65件案件提请上级院复核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被上级检察机关采纳。
2006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五种情形”163件,检察机关办理后已向人民监督员反馈143件,占87.7%。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96件;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22件;超期羁押的12件。人民监督员在执法检查中提出意见、建议33件,检察机关均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人民监督员转交举报、控告材料150件,其中132件已办结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占88%。
“经过3年多的实践,人民监督员制度达到了设计的预期目的:检察机关增强了办理案件的责任心,减少了执法中可能出现的偏差,有效防止了错案、冤案的发生,促进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评价:“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大有威力,人民监督员确有可为。”
科学性,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生命力
短短3年多时间,检察机关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肯定。在2006年的两会上,223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同样令人欣慰的是,200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被列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一些法学院校的研究生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更令人注目的是,2006年,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2006年9月,全国已有349个地市级检察院,2444个县区级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占全国检察机关总数的80%以上。全国共选任20921名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计13547件。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该负责人说。
向更加深入、规范的方向发展
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向着更加深入、规范的方向发展。
在四川、甘肃、湖南、云南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决议的同时,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还专项视察试点工作情况并对执行决议情况进行审议。
辽宁、山东等省的部分地方开展了由人大任命或确认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四川省广安市人民监督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考核等由市人大人民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枣庄市、区两级人大均出台了人民监督员任免工作制度,并已全部完成人大任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日照市在全市推广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人民监督员的做法。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人民监督员初步人选由市检察院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证书,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考核与表彰奖励。
“为落实人大代表建议,2006年,高检院进一步加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力度,加强了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6年,各级试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化建设。”高检院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
我们相信,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必将发挥更大和更加积极的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加具有活力。
点评: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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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现代法治文明要求通过有序的人民监督和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从制度上不断提高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也需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程序化,扩大了诉讼程序的民主性。该项制度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司法的途径,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将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落实到对检察权的监督之中的一种宪政创举和实践。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需要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步伐。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确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原则。该条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然,宪法的上述规定还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的方式,才能得到具体实现。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是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办事,促使司法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范畴,必要时启动《人民监督员法》立法程序。
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