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为1.5%~2.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陈昌君 郭俊敏)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国各地从今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地税局已经出台相关的补充规定,明确从2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交由销售企业,只开发不销售,提供不出销售收入凭据的情形纳入核定征收范围,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我省将核定征收率规定在1.5%~2.5%的幅度内,由各地自行确定。我省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的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商业用房,应分别核算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清算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昨日,记者就土地增值税清算采访了中房、深长城等我市几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负责人,这些相关负责人表示,清算土地增值税将增大开发商的开发成本,给开发商造成一些压力;但对房价的影响不大,不会造成明显的房价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