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房屋中介忽悠了!”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戴刚
哈尔滨市市民刘女士前一段时间准备购买一处门市房,没想到房子没买成,却被房屋中介公司“忽悠”了,自己造成损失不说,还被卖方追讨损失。她用自己的教训提醒买房人,一定要调查清楚房屋的真实情况再交易。
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2006年,下岗后一直没有合适工作,刘女士琢磨着买个门市房,做点小买卖。刘女士在报纸上某房地产中介刊登的广告中,相中一处门市房,就找到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领着她去看了那套门市房。这处房产临街一面本是窗户,房主自己把窗改建成门,将这套原本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变成了临街的门市。
看到不是正规门市,而是改建的,刘女士向中介公司询问,这种私自改建的门市房符合相关规定吗?这样能拿到相关资格许可证吗?中介公司拿出一张处罚收据,上面处罚事由写明“未经批准将临街窗户改建成门,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八条罚款”,告诉刘女士说,这就相当于门市改建许可,钱都罚了,就是批准改建了,不会有问题的。
刘女士听了这话,有点儿将信将疑,看中介公司信誓旦旦,自己又买房心切,第二天便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写明购房款38万元,中介费7600元由刘女士支付。
刘女士和卖房人在办理门市房的相关手续时,交易所的评估人员称,这处房产是私有住宅,私自改建门窗违反相关规定,不能办理门市房相关手续。那张处罚收据只是证明该处房产改建违法,不能视为允许改建。
刘女士到中介公司说明那套房子不能过户,要求退回事先支付的38万元购房款和7600元的中介费,但中介公司只退回了购房款,却不退回中介费。
拿到38万元的购房款,刘女士的心定了下来,可越想越憋气———中介公司有义务查明中介房产的资格符不符合交易要求,怎么能将明知没有门市房相关手续的房子卖给自己,造成交易终止还向自己收取中介费?刘女士便向中介公司提出,不退回自己的中介费,就不去办理解除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中介公司最后让步,给刘女士退回一半中介费,买卖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
刘女士本以为自己损失3800元这件事就算完结了,没想到近日卖房人又找到了她,称刘女士单方终止合同给他造成了损失,要求刘女士赔偿损失费两万元。刘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房屋中介公司没有对房屋各项手续进行核实,造成房屋实际情况与预先约定不符,自己才终止购房合同,为此还损失了3800元,凭什么还要向卖房人赔偿?万般无奈下,刘女士向律师寻求帮助。
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明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和中介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文明说,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其信息的真实情况,而本案,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反而虚假地将“处罚收据”说成是国家机关对房屋私自改、拆的批准手续,显然中介公司存在欺骗委托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第二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介公司无权收取刘女士3800元的中介费,并且还要承担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他认为卖方要求刘女士赔偿损失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首先,该房屋无法过户是由于卖方房屋私自“窗改门”造成的,与刘女士无关;其次,对于此次交易的失败是由于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与刘女士无关。
王律师建议刘女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将被“熊”的中介费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