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ATM机旁假“告示”骗人,银行有无责任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关注

法院判决:银行未及时清理承担次要责任

疏忽遭遇ATM机诈骗,巨额存款不翼而飞,储户认为银行防范不力,与之对簿公堂。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赔偿储户三成损失。

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姜先生在苏州市中街路路边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当机器屏幕显示取款交易成功时,现金非但不从机器中出来,机器本身还发出异响。姜先生见状,拨打了工行电话95588,电话接通,却无人应答。此时,提款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吸引了姜先生的注意。纸条上的“告知”文字写得煞有介事,还留有一个联系电话。姜先生随即拨打了该电话,并按照电话对方的指示,进行了三次ATM的转账操作,总共13.85万元被转到诈骗者的银行卡上。诈骗者得逞之后,还“建议”姜先生将银行卡重新塞入取款机中,以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天,面对余额仅剩30元的银行卡,姜先生方才知道自己上当了。而姜先生看到,直至次日早上9点半,那张假冒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明目张胆地张贴在自动取款机旁。报案后,虽经公安部门的努力,但近14万元巨款经过一夜时间,也仅保住了6000元。

2006年7月11日,姜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觉得正是因为银行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姜先生的损失完全是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况且在ATM机的屏幕上也有清晰的提示,不要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取款时应有安全上的注意责任,其应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显示,不要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正是原告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银行虽然有屏幕上的风险提示,但其未及时清理犯罪嫌疑人在ATM机旁张贴的假“操作须知”及原告拨打服务电话时无人应答,说明被告对其承担的防范义务不足,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近4万元。

本案银行卡确立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ATM机上取款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但在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在安全上的注意和谨慎。原告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原告当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另一方面,银行虽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事发第二天的银行正常营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假“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原告拨打服务电话,接通后却无人应答。这些情况也都说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近4万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

冯嘉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