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革:只在特定情况下改判
金羊网-新快报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裁判方式重大改革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重大改革,并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同时还明确最高法院复核的裁判文书应说明核准或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
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将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该司法解释对“发回重新审判”作出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司法解释,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院只在特定情况下直接改判
该司法对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作出了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可以作出核准、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判的传统做法,规定对于各地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出核准死刑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只有在少数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改判。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受理的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一定增长,对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必要改革。出台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理顺中级、高级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各自职责关系,最大限度地落实“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的审判职责。
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量刑不当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裁判文书应说明核准与否理由
该司法还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但是,对于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强调,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侯颖/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