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范围应扩大
法制网-法制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绝对(法定)不起诉、相对(酌定)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相对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个条件方可。
而在实践中,对“犯罪情节轻微”又往往局限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的轻微罪之内。这就无法发挥相对不起诉制度所蕴含的功能。当今,我国面临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只能利用现有的司法资源,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办理更多的刑事案件,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适当放宽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的范围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这种限制在我国司法现状下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对其的理解却不能太狭窄。另外,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不予追究更有利于其改造,就可以不起诉。所以笔者建议在原有条件的基础可以适当放宽:1、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免除刑罚的。具备两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其次,对以下特定的群体及特定的案件在立法上予以扩充,列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对象。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的条件要相对放宽。2、老年人、聋哑等残疾人犯罪。许多国家对老年人、残疾人犯罪都有从轻从宽的规定。对老年人、聋哑等残疾人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认罪悔罪的,系初犯,或犯罪后因病等原因已无再犯可能的,家属愿意接回监管、保证不再犯罪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老年人的年龄应定在70岁以上为宜。3、对于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社会恶性较小的刑事案件,这几类案件是当前社会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给予经济或精神补偿,被害人表示谅解且提出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请求,双方自愿达成民事和解的,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鉴于此,在不危害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提起公诉并非是秉公处理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被害人的主观愿望和对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的阻却行为,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
笔者认为应当将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情况、赔偿经济损失情况列入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将其纳入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范围考虑的因素,以充分体现便宜原则的精神。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