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高院将辩论中国个人战争赔偿
金羊网-新快报
日本最高法院决定于3月16日针对中国“放弃战争赔偿”条款是否包含“个人赔偿”进行辩论。对此,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日前发表声明指出,中国二战受害者的个人赔偿请求都是合法和正义的,无需拿出来进行公开辩论,更不可能成为日本法院判定中国受害者败诉的理由之一。
辩论不要成为借口
据报道,声明援引国际法及德国二战后赔偿履行的范例,认为国家赔偿和民间受害者赔偿有所区别。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副会长陈春龙表示,中国政府放弃了战争赔偿,但中国公民并没有放弃。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看,被迫充当“慰安妇”的妇女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受到侵害,中国劳工被迫在日本企业做工,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陈春龙认为,从程序上来说,日本最高法院就中国公民是否放弃了请求权等问题进行辩论,在司法程序上无可非议,但希望这不要成为规避赔偿责任的借口。日本最高法院作为日本最高司法机关,应该能够秉承法理,主持公道,客观公正地确认中国公民没有放弃赔偿请求权。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日本最高法院辩论的另外一点是诉讼时效问题。陈春龙说,日本的法律规定了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从日本1945年战败算起,中国民间的赔偿要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应该从受害人知晓自己的权利时才能起算。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发表的声明认为,2005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明确规定,诸如劳工、“慰安妇”等超越战争范畴的非人道伤害是不受时效限制,也不能放弃的。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表示,不管日本法院如何判决,都不会影响中国受害者追索权利的决心和行动,联合会会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进行到底。日本法院如果作出不公正判决,将会影响日本政府、司法体系和企业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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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06年6月16日,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外,二战被掳劳工、79岁的原告代表娄庆海(前左三)与支持者要求日本政府和有关日本企业谢罪并进行赔偿。
背景资料:中国从未放弃个人赔偿要求
1972年7月以后,中国为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进行积极的准备,周恩来总理就放弃战争赔偿问题作了下述指示:第一,中日邦交恢复以前,台湾的蒋介石已经先于我们放弃了赔偿要求,共产党的肚量不能比蒋介石还小。第二,日本为了与我国恢复邦交,必须与台湾断交。中央关于日本与台湾的关系,在赔偿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有利于使日本靠近我们。第三,如果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其负担最终将落在广大日本人民头上,这样,为了支付对中国的赔偿,他们将长期被迫过着艰难的生活。这不符合中央提出的与日本人民友好下去的愿望。
周总理的态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博大襟怀,也代表了一个泱泱大国的宽容大度和长远眼光。
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发表了《日中共同声明》,中日两国签订了《日中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23日生效。中国政府从中日人民世代友好的愿望和长远利益出发,放弃了赔偿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即放弃了1200亿美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但是,就日本军国主义战争罪行的赔偿要求———1800亿美元的国民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向日本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
(子琦/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