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板4年打6场官司全赢 还要主动打第7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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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闭初健
一名60多岁的房地产老板,本打算在退休前打造其一生中最得意的房地产“作品”,没想到这件“作品”从打地基开始就给他带来了诸多麻烦。争地纠纷、合作开发纠纷、借款纠纷……4年来,他被迫打了6场官司,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并全部打赢了。
赢了6场官司的广西中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肖汉金眼下又要反击了——他要告对方恶意诉讼。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在4月份开庭。
诚心合作不料被“套”数年
1997年2月17日,广西南宁伟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基公司)在南宁市南湖开发区取得了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因几年都没有交土地出让金1015万余元,有关部门通知其限期交纳,否则就收回该土地。
因无法交纳出让金,伟基公司决定与人合作开发。最后,伟基公司开始委托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唐超强找到广西吉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公司)的肖汉金。
2001年12月29日,两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兰天小区二期”项目,伟基公司以地作为投资,吉宇公司货币投资2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吉宇公司借给伟基公司1000万元用于交纳土地使用出让金。次年1月18日,这两家公司与肖汉金、唐超强四方坐到了一起,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决定由这两家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广西中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公司),股东为肖汉金和唐超强。
吉宇公司把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肖汉金,而伟基公司也把全部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唐超强,双方各占50%的股份。同年1月29日,中骏公司正式成立,伟基公司把该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到中骏公司名下。“这场合作从一开始对方就没有诚意,伟基公司只想利用我的钱保住他们的地,最后想方设法把土地再弄回伟基公司名下。为此,这官司打了四五年,这块地厄运连连,做也做不了,走也走不了。”中骏公司总经理肖汉金说。
官司开打困难接踵而来
中骏公司成立后,在替伟基公司缴纳了税金30多万元后得到了该地块的土地证,但用地许可证还需从伟基公司变更过来。为阻止中骏公司土地开发,伟基公司于2002年6月给市规划局去函提出异议,要求不予中骏公司申请土地许可变更。市规划局给中骏公司下达否定规划定点通知后,中骏公司随即向南宁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胜诉。伟基公司和唐超强不服判决上诉。
2003年7月24日,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合作开发协议”等协议均有效。
2003年7月,伟基公司、唐超强因举报中骏公司抽逃资金不成立,又举报中骏公司6个月不营业,要求有关部门吊销中骏公司的营业执照。2004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下达决定书,撤销广西工商部门不予中骏公司2003年年审的决定。2003年5月12日,唐超强和伟基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把肖汉金、吉宇公司告上了法庭,中骏公司也被卷进了诉讼。
起诉者要求法院解除当初签订的开发协议,判令肖汉金和吉宇公司返还这块土地,增值的权益也要归他们所有。2003年8月11日,唐超强和伟基公司又向南宁市中级法院申请对该块地进行查封保存,后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施工许可证也被有关部门撤销,使东方国际商务港项目陷入了瘫痪状态,因停工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5年1月10日,肖汉金、吉宇公司反过来把唐超强和伟基公司告到了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高院对该案进行提级审理。
最后,双方互告的两起案件,一起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合并审理。一审开庭时,经过合法传唤,唐超强却没有出庭。自治区高院一审裁定驳回伟基公司的起诉,而唐超强的起诉则按撤诉处理。伟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2006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维持了广西区高院的裁定。2006年4月份,伟基公司将中骏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当初和中骏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书》是无效的,要求法院判令中骏公司变更到其名下的那块地使用权返还伟基公司。该官司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伟基公司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赢后反击要告对方恶意诉讼
因为一块土地,从2002年至2006年4年中,中骏公司和伟基公司就打了6场官司,在南宁市房地产界来说是极为少见的。虽然最后都是中骏公司赢了,但其影响并未因此结束,中骏公司将“秋后算账”,状告伟基公司恶意诉讼,准备打第7场官司。
肖汉金说:“这4年来,伟基公司恶意提起多起民事、行政诉讼,导致东方国际商务港项目长期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将告其恶意诉讼。”据悉,中骏公司状告伟基公司恶意诉讼一案,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将在今年4月份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