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退休后可在深圳养老
深圳特区报
深圳关爱农民工系列报道之三
我市养老保险体系已纳入农民工224万
农民工退休后可在深圳养老
本报记者李玫通讯员王彤
2006年9月,在深圳打工20多年的赖有明退休了。手里仍然持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农村户口的赖有明,原本觉得只能回老家养老了。禁不住弟弟一再解释深圳的养老保险制度,赖有明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2006年10月,赖有明的银行账户上多出了921元。如今即将返回老家过年的赖有明高兴地说:“没想到打工也能在深圳养老,更没想到在深圳每月能拿的‘养老钱’,相当于老家国家干部的退休金。”
“老有所养”是每个人心中都有的愿望,随着我市一系列新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在深圳工作的百万农民工也像赖有明一样,向着这个美好的愿望迈出坚实的一步。
2006年8月、12月,深圳颁布实施了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在农民工养老准入和待遇准出方面又有新的举措,全面实现了农民工与深圳户籍员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一体化。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纳入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农民工已达224万,占全市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2.2%。
调低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
农民工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一直是在农民工中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难题。自2001年2月以来,我市非户籍员工的最低缴费基数一直规定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2006年为例,当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06元,相应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624元,每名农民工个人每月至少须缴费81.20元。
实际上,我市绝大多数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达不到1624元的标准,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区的农民工,大多数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差距明显。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无法进入养老保险体系。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按照国家“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的政策规定,调整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
新条例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门槛,使之有能力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权益。
取消“五年”门槛限制
与旧的条例相比,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中的一大亮点是,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五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
按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这一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诸多问题,矛盾突出,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在深圳的养老权益。
2006年3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斌表示,为贯彻国务院的指导,新的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取消了这一条对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制性规定,这和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
退休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费
新出台的条例规定,深圳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保,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费。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增设了农民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杜斌解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本义是规定员工工作时参保,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参保员工能最终实现“老有所养”。而员工退保虽然得到了眼下的短期利益,但却丧失了将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这和养老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由此可见,新条例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
明确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规定》,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即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种办法,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第二种办法,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第三种办法,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杜斌说,国家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参保员工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劳务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以保障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有效地转移和接续。其基本思路是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全额和共济基金的绝大部分都将转移。
逐步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一历史进程对深圳市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杜斌介绍,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和探索,我市在全国首创了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镇基本社保的模式,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民工养老保障的需求。
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深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相对较为公平,也最有利于城乡的统筹发展,但在现阶段,各地深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较为困难,这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基本特性形成强烈矛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深圳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杜斌表示,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遇到的难题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明确提出,要求“各地要探索建立低缴费、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可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必将有一个大的发展过程,深圳已参保的农民工也将因此而受益。新条例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了员工的长期利益。本报记者邱海彬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