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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碾轧”与一个潜规则的颠覆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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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5日上午,广受媒体关注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二次碾轧”案主角马英豪被执行死刑。由于近来全国几 起类似案件的发生,使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格外引人注目。

  马英豪,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专职司机,28岁。2005年12月27日晚上,在与朋友聚餐之后,他驾驶一辆黑 色本田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撞了一个正在过马路的农民。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然而,随着马英豪的车子调头,车轮 再次碾过这位农民,案件性质顷刻发生了突变。

  “二次碾轧”案之所以成为一个时期大家注目的热点,还因为很多人认为,案件揭示了不良司机的一个潜规则:“撞 残不如撞死”。在此语境下,考察马英豪案发生和审理的全过程,则有了一种标志性意义。

本田车撞人后又返回碾轧

  事情发生在2005年12月27日22时40分左右,地点是石家庄市青园街市政协门口那段100多米的路面上 。

那天,马英豪和他的几个朋友相约去朋友家喝了点酒,想去歌厅唱会儿歌,分驾两辆车在青园街从北向南行驶。

  事后,包括马英豪在内,都不否认这样一个过程:马英豪开着一辆冀AX3××××牌号的黑色本田轿车,车上还坐 着他的朋友王力(化名)夫妇,后边不远,他们的另外几个朋友开着一辆银灰色凯悦车,一起往歌厅赶。

  马英豪开的车从青园街由北向南行驶着,速度不算慢,到石家庄市政协附近时,无意在逆行车道将武志身撞倒,武的 身子由于撞击飞到由南向北车道的中间位置,马英豪则继续南行约80米,在青园街与中山路交叉口的北侧靠右处停车。稍微 停顿后,马英豪又驾驶该车调头返回,在右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这时,在他车辆的前边,出现了两辆出租车,两辆车都谨慎地 从躺在地上的武志身身旁绕开去,很快,马英豪的车开过来,车轮却再次从被害人武志身的身上辗过去,又拖着武志身继续往 北行驶约30米,再次调头,马英豪的车停在青园街西侧非机动车道上,武志身的身体则掉落在青园街西侧的绿化带花池旁边 。

马英豪没有想到,路边,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上面这个过程。

  王力是马英豪的朋友,事发当时,他正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他后来多次在公安机关以及法庭上讲述了那不堪回首的一 幕。

  他们从谈南路左转上青园街时,他记得,马英豪的车速很快,约七八十迈,他在一旁提醒着马“慢点慢点”,突然就 看见前面有一个人,他说了一声“前面有人”,马英豪点了一下刹车,但车没有刹死,紧接着就撞上了那人,车又往前开了十 几米,玻璃撞坏了,什么也看不到,车往前开了十几米后靠青园街快车道的右侧停了下来。

马英豪问他:“撞了什么?”

王力说:“撞人了。”

马英豪说:“回去看看那个人吧。”

  这时,王力发现自己的手被划破了,马英豪开车门往后看了看,就在青园街上左转调头沿青园街北行,这时候,王力 一直看自己的手流血,车走着走着,就听“咯噔”一声。

他一惊:“小豪你干嘛呢,你碾人了你知道吗?”

青园街上也没有石头,他感觉车下面有人,车在拖东西走。

马英豪说:“人在哪里呢?”

  这时,王力感觉到马犹犹豫豫的,但还是接着往前开车把车调了过来,开到了岔口。马英豪下去看了看车下,人果然 就在岔口那里躺着呢,他把车调到便道上停到了那里。

马英豪傻了一样地说:“怎么办呀?”

王力说:“你触犯刑律了,这一下你把自己毁了。”

王力让他赶快下车报警,还没来得及报警,“110”就来了。

  王力说,他很后悔也很内疚没有拉住马英豪的手刹,拉住手刹也就没事了,“我的手都不听使唤了,我是第一次遇到 这事,很紧张”。

舆论直指“撞残不如撞死”潜规则

  事情发生后,趁警察忙着救人、处理现场,马英豪悄悄地走了。第二天中午时分,他又到长安分局事故中队投案。此 案经当地媒体报道后,迅速传播开来,社会舆论顿时为之沸腾,街头和网上的议论最多一个观点就是:在很多司机中,一个不 良潜规则悄悄流行:撞残不如撞死。

  一名驾驶员说:“我在驾校学习时,教官就那么直接地告诉我们说,如果发生了事故的话,死者的赔偿金相对比较固 定,最起码有个准数。但如果仅仅是撞伤了人,那么伤者的医疗费用是没个准数的,并且对于伤者的赔偿期限也没个头。因此 一旦发生事故,还是撞死人比撞伤合适。”

  一名货车司机则坦言,他在驾驶大货车时,从来不会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情况下主动去踩刹车。因为如果踩了刹车可能 会造成对方受伤,那么赔偿的数额恐怕是一笔天文数字。而如果不踩刹车直接撞上去造成对方死亡的话,其赔偿的数额将会比 撞伤少得多。

  有个单位的小车驾驶员还透露:“我们单位的领导在私下里就直接告诉我们这些司机,一旦发生了事故,最好是直接 把人撞死,那样单位将会少赔一些,肇事司机基本上可以留用。撞伤的话单位会赔偿好多,而司机也就别想继续干了。”

  还有人总结说:“其实撞死比撞伤强已经成为了我们这一行业的潜规则。家家户户其实都能拿出撞死人的赔偿金,但 是撞伤人的钱怕不是所有人都能拿得出的。”

……

显然,这样的潜规则太可怕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到危害的对象,正常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破坏。

强烈的舆论怒气中,马英豪案则在媒体广泛关注下,一步步进行着司法程序。

  2006年4月12日,石家庄市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2006〕111号起诉书,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

对这个指控,马英豪却从投案伊始直到最终审判,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是故意去第二次碾轧人。

  从各方面看,马英豪是个普通正常的青年。他没有前科,也没有什么劣迹,从1999年开始上班,是一名专职司机 ,在单位里开的是小车,经常出差,未婚,家里有父母、姐姐等亲人,父母已经退休。

因此,马英豪犯案后,他的家人为马英豪大声叫冤。

然而,青园街路灯下发生的那一切是无法再现的。在那个时刻,马英豪的真实心理活动,也许只有他自己最明白。

法律判定不良司机故意杀人

  在法庭上,马英豪这样叙述:“我没看到前边有行人,听见‘嘭’的一声,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停车了,停在由 北向南的右侧,王力(坐副驾驶上)说可能撞人了……我就开车调头上马路看到底发生什么事,突然感到车颠了一下,感到碾 到什么东西了,就又调头回来停到青园街的自行车道上,路挺窄的。我当时是感到碾到东西了,才想回头看看,又调了一次头 。”

  马英豪的辩护人也提出,马英豪杀人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首先,他们认为,事发时马英豪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 回是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另外,当时马英豪车辆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躺在地上的被害人,不是故意杀人;辩护人还提出 ,马英豪有自首情节,并且他的亲属主动支付抢救被害人的费用,马英豪属于偶然犯罪等抗辩理由。

  案发后,公安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做了一个试验,根据录像资料和目击证人描述的马英豪第二次碾轧的行车路线,他 们选择了跟案发一致的时间——22时20分与23时30分,灯光照明与案发时一致,选拖布与纸箱盒模拟的人形物,放置 在案发时伤者横卧的位置。侦查人员开着马英豪案发当晚所驾驶的黑色广本冀AX3××××,未做任何修补和处理,分别以 直视、从撞碎玻璃上端直视、从撞碎玻璃左侧侧视,反复试验,侦查人员认为驾驶者在前挡风玻璃撞碎后可以看到马路上的人 形模拟物,最远可视距离为50米,最近为30米。汽车前挡风玻璃撞碎后,虽视力效果模糊,但是可以看到前方横卧的模拟 物。

  根据公安部门的侦查试验,法院认定,马英豪所称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其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看看发生了 什么事情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最后认定,作为专职司机,马英豪明知撞了人,不仅没有保护现场去积极救助被害人,却驾驶肇事车辆碾轧被害 人,并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时称,其由北往南行驶撞人后,就将车停在了路西非机动车道上,故意隐瞒了调头——轧人——再 调头停车的事实,足以证明其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故对其所辩不予采纳。

  2006年6月21日,一审法院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英豪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马英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797.2元。

对此判决,马英豪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提出了上诉。

2006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马英豪死刑的判决,并核准死刑。

专家说法:交通事故赔偿体系亟待完善

  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的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尽管其后大多被司 法机关所否定,但“二次碾轧”现象还是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背景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 义和社会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杨立新指出,马英豪案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

  杨立新说,“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撞残致伤人仅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撞死人则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 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少则6个月,多则6年。如果是‘二次碾轧’,甚至还可以对肇事司机判处死刑。孰轻孰重不用比较一目 了然。”

  “如果仅从处理交通事故时撞伤人和撞死人的民事赔偿数额多少的角度得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偏颇的。”杨 立新认为,“应当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全面分析交通事故的‘成本’。”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撞死一个人的各种赔偿费相加不过10万元上下,但撞伤一个人尤其是将其撞残后,包括继续治 疗在内的费用则远远高于死亡赔偿金,可能就是个“无底洞”。

  对于交通事故中一直存在的这种撞死人赔偿少,撞伤人赔偿多的现状,杨立新认为法律规定并无欠妥之处。他解释说 ,这种赔偿方式不是“中国特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死亡和伤残的赔偿上都是这样规定的。因为对于伤残者的治疗费和医 药费肇事者永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死者的赔付上则恰恰少了这一大块。

  杨立新认为,肇事司机如果是在算了这笔账后产生了“撞残不如撞死”的想法正好说明他们的道德素质的极度缺失, 这完全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但是,杨立新不否认一些不良司机之所以产生“撞残不如撞死”的想法,与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自 己所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他看来,“二次碾轧”现象之所以频繁在中国出现,与我国十分不完善 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有很大的关系。

  杨立新解释说,我国交通法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从表面上看,中国绝大 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不应该会有“害怕出了车祸而负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杞人忧天的担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 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很低,仅仅6万元,因此对于一个事故责任全部由司机来承担的导致受害人致残的案件中,所 有赔付费用加起来的数字,极有可能就是个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就形同虚设了。

  相比而言,在西方许多国家,由于他们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十分完善,欧洲的许多法院甚至没有交通案件可审理。杨 立新举例说,以德国为例,德国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欧元,相当于人民币500万元。在 这个责任限额内,无论是撞残的还是撞死的交通案件,一般都是可以一次性了结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二次碾轧”现象的出现,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更应当引起人们对我国目前交通事故赔偿 体系合理性的思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上半月刊)(特约记者/吴艳霞 本刊记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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