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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打官司不再交其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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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降低,调解结案等情形减半收取受理费

本报讯打一桩索赔10万元的官司,除了交纳3000元诉讼费外,还可能要交纳3000元“其他诉讼费”。但从4月1日起,国务院颁发并将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其他诉讼费”,市民打官司的费用将大幅降低。

万元官司少交150元

法院目前执行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标准为:标的1000元以下的收取50元;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金额4%%收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金额3%%收取;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按标的金额2.5%%收取。

但按4月1日起的新标准,标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50元;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金额2.5%%收取;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按标的金额2%%收取。

如此算来,索赔1万元的官司,诉讼费会减少150元。

部分案件不交受理费

目前,法院审理案件,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于对“其他诉讼费”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客观上造成许多法院将法官差旅费等各种收费,以“其他诉讼费”的形式向案件当事人收取。

但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从制度上有效预防法院乱收费。此外,在执行方面,先执行、后收费,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压力。

根据新办法,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原来的行政案件,只要涉及财产,就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但新办法规定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商标、专利、海事的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费

夫妻离婚往往涉及财产分割。目前仍在执行的规定是,离婚案件涉及1万元以上财产分割的,按财产总额1%%另行收取诉讼费。但新办法将这一标准调整为“20万元”,即分割的财产不足20万元,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按总额的0.5%%收取。

新办法还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一措施旨在鼓励案件当事人调解结案,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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