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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春节期间有限燃放烟花爆竹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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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春节临近,记者昨日获悉,从明天起,烟花爆竹将在市区内全面上市,而允许燃放的时间是从腊月廿三开始至正月十六。

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公布的《关于春节期间市区内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规定,春节期间,省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10日(腊月廿三)至3月5日(正月十六),燃放时间自早7时至晚22时,除夕夜燃放时间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的燃放时间提前到凌晨5时。未经市政府批准,其他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在允许燃放时间内,禁止在国家机关、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内及楼房阳台上燃放爆竹;严禁在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范围内及电力、通讯线路附近燃放爆竹。

《公告》规定,省会市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两响炮、铁炮、手持闪光雷、拉炮、摔炮、砸炮、礼花弹等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省会烟花爆竹的销售仍由市供销社土产日杂责任有限公司按限定品种统一购进和经营。允许销售的时间为2月7日(腊月二十)至3月4日(正月十五)。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区以外购买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省会公安机关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15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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