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旅游高原反应致死 能否获陪意外伤害?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邹某参加旅行团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旅途中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入院治疗后因脑梗塞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案情梗概:
2005年10月16日,年近七旬的邹某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旅行团,邹某向成都中旅交纳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12万元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同日,当邹某随团到达黄龙风景区时突发头痛、胸闷,伴恶心呕吐等高原反应,导游立即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10月17日,邹某因突发左肢无力伴头痛、呕吐转至成都市治疗,诊断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后于同年1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邹某家属认为邹某在旅游期间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属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成都中旅作为保险代理人,应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华安保险公司辩称,邹某是因高原反应住院治疗,在邹某入院近一个月后因脑梗塞而死亡,不能证明因高原反应而死。且高原反应亦不是意外伤害,邹某死亡不符合赔付范围。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邹某虽然是因发生高原反应住院,但其出院证明书中明确写明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顶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原告认为邹某系意外死亡的诉请理由与事实不符。
国际疾病分类已将意外伤害单列为一类,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触电、自杀、中毒、暴力等大类,意外伤害是不可预测的,因而也是无法控制的。而邹某已年近七旬,在旅行社的提示中已经对其告知有发生高原反应的可能性。
律师点评: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从旅游者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离开景点和景区期间旅游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负责向旅游者赔付的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旅游者容易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旅行社责任保险两个截然不同的险种相混淆,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包括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实际上,旅行社责任险属于旅行社的强制保险,它是指旅行社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如果旅游者因个人原因、意外事件等原因出险,且意外的发生与旅行社无关时,旅行社责任险则无法保障旅游者。
本案中,当事人邹某虽然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法院认为其死亡事实与诉请理由相悖。而且当事人邹某罔顾高原反应风险的事实不符合意外伤害的不可预测特征,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晓健/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