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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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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

刘某是我同村的一个老乡,在长沙搞建筑已多年,虽然他没有相应资质,但请他搞工程的还挺多,是这一带小有名气的包工头。前段时间,刘某从李某手上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把我叫去施工,说好做一天事算一天工钱,月底结账。不料,在施工过程中,因建房临时搭的台子倒塌,我不幸摔伤,导致右腿骨折,后鉴定为七级伤残。我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但刘某说,他跟我一样,同是被雇用的,李某才是老板,要我找李某。而李某却说,他已经将建筑工程包给了刘某,我是刘某雇用的,我受伤与他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请问:我该找谁赔偿呢?段先生

段先生:

根据来信分析,你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刘某对你在施工中受到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明知刘某没有相应资质,仍然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临时雇用你搞工程,并按天算工钱,你也实际进行了施工,你们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据此,对于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刘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发包人,对刘某这种“游击队”性质的建筑队,理应知道其没有相应的资质,在不明确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也应及时要求刘某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同时,你受伤是因为临时搭建的台子倒塌,说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并不完全具备。因此,对于你受到的伤害,李某与刘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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