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变化
鞍山千华网
近日,我市公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有关问题。按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我市的改革工作正在运作中,下一步,社保机构将对已按老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采取逐步审批的方式,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其基本养老金计发额。
据介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职工缴费工资高、缴费年限长,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高;反之,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时间早,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应较低。
不同缴费人群基本养老金构成不同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老人”,他们仍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新计发办法,养老金减少的不减发,增加的逐步增加。
1995年12月31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退休后将按月发基本养老金。“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待遇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的时间早晚直接挂钩。
具体计发办法详解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照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B、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C、建立个人账户前(1995年年底)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需要指出的是,新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办法设定五年过渡期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内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内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内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内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内退休的,再发给90%。
2011年及其以后退休的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直接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按新办法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设定最低保证数标准。按国家规定办理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在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的政策。
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构成不再保留原办法中调剂金和生活物价补贴两个项目,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发给定额补贴。
提醒:缴费满15年别中断缴费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满15年,仅仅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条件,只要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就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习生 于瀛 记者 侯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