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贷款诈骗罪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涛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
曾号称“审计风暴第一金融大案”的南海亿元骗贷案的“主角”民营企业主冯明昌,在1993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设立了南海华光公司等十多家关联企业,其通过编造经营业绩,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抵押物作担保、抵押等手段,大肆骗取银行贷款,共诈骗工行南海支行6.32亿元贷款。2005年4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冯明昌犯贷款诈骗罪。
一、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实践中,行为人诈骗贷款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种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第二种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第三种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还有一种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上述案件中,冯明昌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经济合同、虚假的担保事实,骗取了银行的巨额贷款,其行为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二、目前民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有关现实问题
1、别把借贷纠纷当成贷款诈骗。
借款纠纷和贷款诈骗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借款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特别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贷款诈骗必须是借款人有非法占用贷款的目的,这主要从几个方面加以判断:第一,通过诈骗取得贷款;第二,到期未能还贷;第三,贷款时明知不具有还贷能力或贷款后实施了如携款逃跑、挥霍贷款、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逃避还贷义务等行为的。
2、贷款诈骗罪与非罪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上面我们讲过,贷款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骗取贷款。那么,如果行为人一开始采用了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贷款,但在贷款期满后,其改变初衷,归还了银行贷款,那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贷款诈骗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最终非法地占有所骗取的贷款。反过来讲,如果行为人一开始用真实的方法取得贷款后,但由于各种原因到期无法还贷,这时行为人不仅不积极创造条件履行还贷义务,而且还逃匿、销毁账目,那么其行为极有可能从本来无法按时还贷的借贷纠纷转化成为贷款诈骗。(讲座内容可详见www.lawgdcn.com)
(作者介绍:刘涛,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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