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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告员工 拒付加班费

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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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 六名员工因没有拿到加班费提起了劳动仲裁。随后,商场不满劳动仲裁结果,向白下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表示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仲裁获支持

商场在诉状中称,六名员工于2002年12月开始从事收银工作。双方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止,规定员工工资为每月990元,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是12.5小时(9:30 22:00)。另外,对于加点、休息日加班时间商场均给员工发放《员工补休单》,员工凭此单补休或领取休息日加班、加点工资。商场的排班计划可以表明员工每月工作的时间安排;每日出勤记录则表示了员工每月的实际工作时间;员工签收的加班时数汇总表明了他们对每月休息日加班、加点时间的认可,及《员工补休单》中包括加点时间的认可。综合以上充分表明《员工补休单》是对休息日加班、加点时间总的计算依据。

员工拒领工资

事实上,双方合同期满后,六名员工将补休单交给商场,商场已经依据《员工补休单》结清了所有的休息日加班、加点工资,并且通知他们领取工资,但该六名员工却不去领取,对此要求商场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而六名员工在拒绝领取工资后提起了劳动仲裁,得到了仲裁部门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裁定。据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作者:百莉 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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