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交通部长钱永昌回忆录之三
《人物》杂志
我在澳大利亚打官司
——原中国交通部长钱永昌回忆录之三
文/钱永昌、欧阳敏合著
突如其来的事故
1978年9月下旬,我突然接到中远总公司的紧急电话: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梧州”轮在澳大利亚南澳州小城瓦拉诺靠泊的时候,发生严重碰撞事故,将该城木结构的码头拦腰撞断,码头上的皮带输送机和装粮机也被撞断倒塌。现在澳方已将“梧州”轮扣留,要求船东支付200万美元的押金才放船。我驻澳使馆通知中远总公司,要求火速派人去现场处理。总公司指示要我亲自去处理事故,争取早日放船,并在调查实情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此时我担任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经理。接到电话,我心里非常焦急,不知道“梧州”轮发生事故的详情,造成事故的真实原因,对港口造成的损失有多大;不了解“梧州”轮船长在现场处理的情况。“梧州”轮船长来电说,澳方指责“梧州”轮靠泊时因倒车迟缓造成相撞。虽几经与船长电报、电话来往,仍然情况不明,似乎又有难言之隐。
我与海监室王迪浩主任、机务处陈嵘祖处长初步分析了事故原因,但因不在现场,也难以得出确切的结论。但若是确如对方所指责,是我船主机倒车无反应,那对我们是很不利的。我们的船在人家的国家闯了祸,被扣了船,我该怎么和远在南太平洋从来没有打过交道的澳大利亚“友好协商”呢?这真是让人犯难。我让自己冷静下来,迅速将要办的事情在脑子里做了一个安排。
1978年,我国还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长期的封闭,国外的一切都显得神秘,更别说要去处理涉外的事故了(当时还不知道要打官司)。我选择了航运处调度室主任张森章与我同行。张森章年纪较我稍大一点,长期在中波轮船合营公司负责理赔工作,有较为丰富的涉外交涉经验。在国外两个人也可以一起商量。
按照我们历来在对外交涉中的传统习惯——“友好协商”,经研究决定按下面四个步骤及原则去处理:争取放船(不交押金条件下),分清双方责任,力争减少赔偿,通过协商处理。
在交通部和外交部的协助下,我们仅用了7天,就办妥了出国手续。
由于情况复杂,我天天思考交涉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完备,作为法制国家,我们的船在他们那里发生事故,他们是否和我方“协商处理”呢?要是涉及法律我又该怎么办呢?说实在话,在那个年代,国内法制很不健全,西方的法律,尤其是澳大利亚在航运方面的法律知道得就更少了。经过多方努力,我在出发前一天联系到了在上海海运学院任教的、我国著名的海商法专家魏文达教授。魏文达先生七十多岁,博学多识,是我国少有的熟谙国际航运法律的老专家之一。当天晚上,我到他家里向他讨教涉及法律方面的相关问题,他对我说,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可引用国际通用的《海商法》(British Shipping Law)中有关“船东责任限制条款”。但因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与外国从未涉及这方面法律的诉讼,这么多年来,该法律有无修订、是否继续有效,均未可知,希望我找到最新版《海商法》查核一下,到了澳大利亚后相机行事。
事实证明,这次谈话,给了我在澳运用法律处理事故一个有力的武器。
10月3日上午,我和张森章从上海直飞广州,从罗湖口岸过境进入香港。在香港停留期间,招商局的同事帮我买到了一本1892年版的《海商法》。《海商法》是1892年英国称霸海上航运时制定的,是世界各国都沿用的具有权威性的海运法律。晚上8点,登上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班机,径直向遥远的澳洲大陆飞去。漫漫航程,我和张森章除了睡觉就是抱着那本厚厚的《海商法》逐条翻阅,希望能找到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早上一觉醒来,舷窗外已是霞光灿烂,悉尼到了。
早上7点,迎着灿烂的阳光,我们的飞机平稳地降落在悉尼国际机场。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何参赞和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驻澳大利亚代表袁湘忠前来迎接。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在堪培拉,从悉尼到首都堪培拉开车约需两个小时。上午10点多钟,我们一行驱车来到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受到了使馆同志们热情的问候,周秋野大使亲切地和我们握手寒暄。周大使是陕西人,中等身材,和蔼可亲,说话文质彬彬,颇具学者风度和长者风范。我向周大使和使馆商务处详细汇报了我们这次来的目的以及我们初步拟定的工作原则及步骤。周大使仔细听完后,表示赞同我们的设想,并嘱咐我们,这里的情况与国内的想象有差别,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注意结合实际,灵活掌握,有事情随时可和使馆联系。在使馆过了一个晚上,第二天我们又乘飞机赶赴南澳首府阿德莱德。
一下飞机,中远公司在澳大利亚的代理本·飞利浦公司阿德莱德分公司经理霍华德先生已在机场迎接我们。他简单地向我们介绍了“梧州”轮现在的情况,并一起商定了当天的行程及工作安排。
究竟是谁的责任
我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促使澳方尽早解除对“梧州”轮的扣押,一条万吨轮一天的停泊会给国家带来巨额的外汇损失,但我们又不想付200万美元押金。我们与代理公司商量,拟由总公司具保给伦敦的我方保险公司,由它通知在澳洲的分公司出面向港方具保放船。经过几个小时的忙碌交涉,最后澳方同意由当地保险公司担保。同意担保即意味着可以放船。在得到承诺后,我抓紧时间礼节性地拜访了阿德莱德港口当局及南澳州政府航运部,然后即会同代理公司霍华德经理及港监代表一起驱车直奔“梧州”轮。
当天下午四点左右,我们到达瓦拉诺。瓦拉诺是一个只有三四万人口的小城,城市里没有什么产业,主要经济是依靠港口转运小麦。我们的汽车来到码头边,我看到了被“梧州”轮撞坏断裂的码头。该码头是一座长约500米的木结构突堤码头,码头上架着用于装卸散货的皮带运输机,从岸上的粮仓直接连向码头,长长的皮带机和码头一起被撞成两截,装粮机也倒塌、瘫痪。瓦拉诺3万人赖以为生的码头被撞坏了,在当地百姓中引起极大的反响,一时成了当地和澳洲报纸醒目的新闻。舆论都认为,是中国船撞坏了他们的码头,中国人应当全责赔偿他们。
我登上“梧州”轮,代表公司向船员表示慰问,船长、政委、轮机长、大副等向我汇报了靠泊时撞船的详细过程:
瓦拉诺港口呈半圆形,向南敞开面向大海。“梧州”轮是一艘载重三万吨的散装货船,当天由阿德莱德市港务局的引水员引航,空载进港前来装运进口小麦。由于空载,船体高高地浮在水面。当天有三至四级西南风,“梧州”轮采取船首向东、顺风靠泊。三万吨的船体形成巨大的受风面,产生很大的推力。考虑到不利情况,船长提出要使用拖船辅助靠泊,但被引水员以港口没有拖轮为由拒绝。如雇用拖船,需从30—40海里外的阿德莱德港调来。由于引水员对顺风靠泊的风险估计不足,接近泊位时下达减速再转换成倒车的口令和下锚的口令又过于迟缓,三万吨的船体被巨大的惯性推动,随着轰隆一声巨响,“梧州”轮撞上码头,酿成了眼前的惨祸。
撞上码头后,澳方引水员将责任全部推给中方,认为是他的倒车口令发出后,轮机舱未及时开出倒车,以至于撞上码头。
听完他的讲述后,我陷于深深的沉思。应该说,船长的讲述是准确的。一般的船靠泊,都是选择逆风顶水,三万吨的空载轮船在顺风的情况下靠码头,本身就犯了操船的大忌,仅顺风的惯性就不得了。第二,如果靠泊受条件限制,只能顺风,那就必须要借助拖轮。如果港口没有拖轮,哪怕是借也要借来,更何况,拖轮的使用费由进港船只支付。第三,引水员下达的锚令是“一节水面”。瓦拉诺港口水深17—20米,由于是空船,船身高高浮起,锚链孔离水面约8米,再加上船身在向前移动中锚链形成的斜角,锚链长度远不能满足需要,按引水员的口令看,锚链明显下短了。第四,引水员下达的倒车令过晚。
听了以上汇报,根据我的经验,我心中已有了底数。现在我所要做的就是要求船长如实地向我报告主机的运转情况,究竟是不是倒车反应迟缓。我向船长和轮机长仔细询问了主机工作状况。轮机长反映,主机确实发生过问题,在太平洋航行途中就出现过停车的现象。以后主机运转一直正常,但当驾驶台下令从前进改停车、再倒车时,逐级反应是有点迟缓,但轮机长说不清迟了多少秒钟。根据那个年代国产主机的技术状况,我理解轮机长的话。我也明白,这将是我和澳方交涉中的主要问题。
为了争取在交涉中的有利地位,我现在要做的就是,在代理公司及港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启动主机,证明主机运转不存在反应迟缓的问题,这样做也是为了船舶出航的安全。我要求轮机舱做好准备,进行主机运转测试。
傍晚,南太平洋海风习习,气候凉爽宜人。长长的海岸线上,白色的浪花温柔地拍打在银色的沙滩上,如同宝蓝色的绸缎镶上了银色的花边。岸上的树木一眼望不到边,繁茂的枝叶拱卫着海岸,如同绿色长城。澳大利亚美丽的海洋风光举世闻名,可惜,我现在没有任何心思去欣赏这里的海景。8点整,船长报告,驾驶台、机舱有关人员均已各就各位。水手们也已在各自的岗位上待命。我身着白色工作服,手戴雪白的手套,来到轮机舱,站在上层平台,我让船务代理公司的霍华德经理和澳港方人员一起站在我身旁。轮机长报告一切准备就绪,我以哨子代替车钟,下达口令。随着哨音,轮机立刻轰隆隆地启动了,我依次地发出顺、倒车、增减速的哨音信号,主机顺从而及时地完成一道道动作,没有出现反应迟缓的现象。我转头看了看身边的代理公司和港监人员,意思是问:“如何?”
他们点头回答,表示认可。在机舱试车完毕后,我们来到岸上,我让船员们用缆绳将船紧紧系在缆桩上,然后让驾驶台上的船长再顺序启动轮机,前进、倒车,让代理公司和港监的代表看,随着一道道车钟的响声,轮船的尾部时而推出滚滚浪花(这是前进),时而出现大片漩涡(这是倒车),我再次问港监的代表:“你看清了吗?轮船的前进、后退反应正常,并不存在倒车反应迟缓的现象。”
根据保险公司(港方已认可)出具的押金保函,我向船长下达命令:于次晨8点起航,驶向新的装货港。次日清晨,我和张森章站在码头上为“梧州”轮送行。当看到船尾车叶按驾驶台车钟铃声顺利地旋转,水面上卷起层层水花,“梧州”轮身影渐渐远去,我紧悬的心放下了,设想的第一步“放船”,顺利完成。
第二步面临的就是分清责任。“梧州”轮反应迟缓已经排除,那引水员的口令和做法是否错误呢?
我们一路上对《海商法》细细地研读,并设法从中寻找对我们有利的条款。在经过几天的翻阅和逐条查找后,我们找到了多条对我有利的条款。例如,有关引水员在执行引水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责任,明确规定引水员只负行政责任,不负经济责任。但同时找到一条(第几条记不清了),大意是,当引水员兼任港口行政职务或由港口行政人员担任引水员时,则不能免除其经济责任。另第592条,有关船东责任限制条款规定,船东对船舶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其最高限额为每一净吨12先令,按照这一条,即使我方承担损失赔偿,也比澳方开出的200万美元要少得多。还有一些其他条款。但上述两条于我是最为有利的。但是,早已独立的澳大利亚现在是否还在执行这部1892年英国的法典呢?澳大利亚是否另有法律规定呢?我对《海商法》能否作为我方交涉的依据与条件心中无数。
我和张森章商定了下一步交涉的方案:首先仍然坚持协商原则,同时,从操作技术上指出对方的错误及应负的责任,明确我方无责的几点理由。在协商的同时,从各方面求证《海商法》的有效性,在有确切把握的情况下再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艰难的谈判
送走“梧州”轮,我和张森章回到阿德莱德。霍华德给我们找了一个旅馆,让我们先住下来。澳大利亚的旅馆多种多样,有豪华的大酒店,也有小型家庭式旅馆。家庭式旅馆一般是三四层的楼房,每层约有三五个房间,底层有一个餐厅,但是具有浓浓的家庭气氛,如房间里有冰箱(那个时候可不能和今天相比)。选择这种旅馆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出差每天的生活补助费只有12个澳元,澳大利亚的饭馆极贵,在中餐馆一碗浓汤就要5~6个澳元,吃一顿中餐至少要花十几个澳元。虽然是家庭旅馆,但是环境非常好。我们住的这家旅馆,大门隔一条马路正对着大海,每天可枕着波涛入睡。旅馆的后院是一片美丽的花园,清晨推开窗户,浓郁的花香即可涌入房屋,令人精神振奋。
住下来后,我们立刻投入了紧张的工作。首先是拜访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南澳航运部、港务监督长及当地的华侨等。第一天代理公司带领我们拜访了阿德莱德的港务监督长。从代理公司了解到,这位港务监督长就是“梧州”轮进港的那位引水员。几句寒暄后,我们的谈话进入正题,我们提出,作为当时的引水员,请他介绍一下当天靠泊的整个操作过程。这位兼引水员的港监长对我们的到来早有思想准备,完全回避我们的问话,既不详细介绍操作过程,又不接受我们“协商解决”的原则,他说:“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在中国船,我下达倒车命令后,你们的轮机没有反应,因此冲撞了码头,所以你们要负全责。”
我告诉他,首先,我们愿意协商处理。昨天在代理公司和港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我们反复演示了倒车,结果证明,我们的倒车完全及时有效,船只的主机没有任何问题。我是个老船长,根据我20多年航海及14年船长操船的经验,这次事故是由于你的引水口令错误造成的。第一,你顺风靠泊是错误的,违反了靠泊的基本操作规律,犯了大忌;第二,在这种操作下,你应该用拖轮协助,但你却没有使用;第三,你的倒车口令下得太迟;第四,你下锚不当,下令“一节水面”锚链太短。为了说清楚问题,我向他画图示意,说明他下的锚令无法起到使船舶减速的作用。
但这位港务监督长对我指出的这些道理根本不予置理,只是强调:“在我下达倒车口令后,你们的船没有能及时倒车,所以对此次事故应负全责。”
既然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协商”已无从谈起。于是我对他说:“既然我们双方观点不一致,那我们下一次再继续谈吧。”
这次谈判不成功,但我了解了他们的态度。第二天,我们去拜会南澳州州政府的航运部长。航运部长叫科克仑,当我们交换名片后,才知道航运部长又是南澳副总理。科克仑对我们远道而来处理事故十分礼貌地表示欢迎,并赞赏我们的协商精神。但在谈到事故责任时,他和那位港务监督长态度完全一样,认为这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在中国船,中方应负完全责任,态度很坚决,没有一点松动余地。由于科克仑同时也兼任南澳的副总理,他的办公室就位于议会大厅的后厢,在和我们谈话过程中,每当桌子上的铃声响起,他即表示歉意后立刻起身跑到议会大厅去接受议员们的咨询,回答完了又接着和我们谈话。由于咨询频繁,因此谈话也断断续续。如此几次三番,我们只能告辞出来。这一次又是无果而终。
面对澳方强硬的态度,我认为须重新研究我们的对策。光依靠抓住其操作技术的失误,是难以使对方承认责任的。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要准备说理和法律两手同时下工夫,施加压力。但即使到这时,我们还寄希望于协商解决。我们有这样的思想,源于中国当时的现状。1978年,国内法制完全没有建立,社会上也完全没有法治意识,一般人对于到法院打官司讳莫如深,似乎到法院是件不光彩的事。这种思想对我们处理事故有很大的影响。再加上改革开放前,对国外没有认识,对国外的法治意识更没有了解。说话、处理问题还是按照国内的思维,和人家“友好协商”。殊不知,人家对我们的“友好协商”非常反感,有问题“依法办事”,有什么可“协商”的?所以我们出国来处理事故,国内给我们的指示首先就是“友好协商”,结果,人家根本不吃这一套。倒是周秋野大使对我们的提示很重要:“这里的情况与国内的想象有差别,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注意结合实际,灵活掌握。”
既然对方不愿意“友好协商”,那我必须做好诉诸法律的准备。为应对打官司,我们手里有一个“秘密武器”,那就是《海商法》第592条的“船东责任限制条款”。有了这个条款,我们就处于相当有利的地位。但我此刻最大的担心是《海商法》距今已逾80年,这么长的时间里,这部法律是否修改过?对澳大利亚是否还有效?如果失效,当今澳大利亚的有关法律是什么?每一净吨赔偿仅限12先令,哪有这么便宜的事?!这几个问题只要其中的一个有问题,我的“秘密武器”就会失效,我们立刻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在见阿德莱德的引水员之前,我和张森章就已经作了几手准备,其中包括最坏的准备:诉诸法律。在人地生疏两眼一抹黑的南澳洲,去找谁了解呢?我们求教大使馆,使馆何参赞给我们介绍了一位当地华人律师,就《海商法》及其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咨询,并请他们协助聘请律师。华人律师告诉我们,澳大利亚律师分为三个等级。最高级为Queen's con Consiltant,次级为 Barrester,一般律师为Lawyer。高级律师在社会上有地位,打官司也受人重视,但他们收费较高。他给我们推荐了一位在澳洲声名显赫的大律师(Queen's Consiltant)麦赛松,我们带着案情、理由,以及对《海商法》的疑虑,拜见了麦赛松。麦赛松颇具绅士风度,对于中国客人的到访,显得十分热情。简单的客套过后,我们道明来意,并向他询问了澳大利亚有关海事的法律以及《海商法》的相关情况。麦赛松话不多,很注意倾听我们的讲话。听完我的陈述后,他说,他从来没有接触过海上的法律纠纷,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但从我的陈述来看,他觉得理由是成立的。现在他手里没有《海商法》,他可以去找一找,然后再回答我的询问。最后他表示,既然是友人推荐,他愿意接受我们的案子。这算是我们和律师的第一次接触。
在这期间,华人律师又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信息,1892年的《海商法》在澳大利亚至今是有效的。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英国的所有法律在澳大利亚都有效。1931年,澳大利亚宣布独立,第二年,英国议会通过决定,给予澳大利亚立法权。从此澳大利亚可以自己立法。对于英国原有的法律,澳大利亚可以废除或修改使用,如果澳大利亚没有废除和修改原有的法律,那这个法律条文对澳大利亚继续有效。而自澳大利亚独立后,英国修改过的法律,对澳大利亚不再适用。据了解,自澳大利亚独立至今,澳大利亚政府对《海商法》没有做过修改,也就是说,它的每一条款至今都仍然是有效的。既然《海商法》有效,那么第592条“船东责任限制条款”自然也是有效的。”
这样一来,我的心中有了数,起码我们不至于赔偿200万美元。几天后,我们如约来到麦赛松的律师事务所。这一次,麦赛松就和上一次不一样了,他请我们坐到会议桌旁,然后叫来一位带着打字机的女书记员,他在他的桌子前摆上一个类似于国内下棋比赛用的计时钟,准备妥当后,问我们:“可以了吗?”
我明白,这是要开始计时了。在国外,和律师谈话、咨询都是要计时收费的,律师的级别越高,收的费用越高。现在他把这套“行头”一摆,我明白,我们的法律程序正式启动了。而且,我注意到,在他宽大的桌子上,已经摆放着一本和我们相同的《海商法》,这说明,他已经作了准备。我向他点点头,表示可以。麦赛松一伸手“啪”地将计时钟上的按钮按下,红色的秒表“喳喳、喳喳”地转动起来。
我按事先备妥的思路向他陈述了事故的经过、损失以及我们和港监当局的交涉,双方的立场及观点,将我们对《海商法》仍然有效的观点也向他作了阐述。他用惊奇的眼光看着我。我边讲,旁边的那位妇女边噼噼啪啪地在打字机上敲打。我的陈述结束后,麦赛松便开始回答我的问题,他说:“我听了你的陈述,虽然我不懂船舶操作技术,但我完全理解了你的意思。”
他对我的陈述作了归纳,表示理由是充足的。他接着说:“有关你们对《海商法》有效性的观点,我经研究,完全同意你们的意见,完全可以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观点在法庭上陈述,你所讲的《海商法》也是可以适用的。”
说完,他一伸手,“啪”地一声停止了计时。麦赛松的回答,条理清楚,分辨力强,到底不愧为大律师。而且,他对我所陈述的问题有很强的理解能力。特别是他对《海商法》的解释,更是让我兴奋。这就是说,这部19世纪英国制定的法律,今天在英国或其他英联邦成员国已经被修改(责任限制的赔偿全额,已大大超过12先令),但是,澳大利亚政府也许是疏忽了,也许是事情太多,没有忙过来,反正这部法律在澳大利亚仍然生效,它意味着,阿德莱德港监当局向我们提出的200万美元的赔款要求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随着麦赛松说话的结束,打字员也结束了她的敲打,她抱起打字机走进里屋,主人客气地送上咖啡,和我们开始海阔天空地闲聊起来。谈话中,麦赛松表现出对中国的热情,他说,他在澳大利亚有中国朋友,中国人诚实、勤劳,中国的饭菜做得特别好。麦赛松的法律解释消除了我心头的压力,我手上的“秘密武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的心情也很轻松。10分钟后,打字员将谈话记录的清稿送了上来,让我签字认可。在阿德莱德,上中国饭店是很高的待遇。听他对中国饭菜那么夸奖,我马上对他说:“尊敬的麦赛松先生,感谢你对事故案件的协助,如果我请您到中国饭店的话,您能赏光吗?”
听我这么一说,他显得很高兴,连声道谢并且提出要带上夫人一起赴宴。我告诉他,我们一旦定妥饭店,立刻通知他。第二天,我们在阿德莱德市一座豪华的中餐馆定好座位,便去邀请麦赛松赴宴。赴宴前,他很热情地邀请我们先到他的家里去做客。他开车来旅馆接我们,我们一起来到他的家里。我们一进屋,他就把我们介绍给他的夫人和四个孩子。他的夫人客气地请我们在客厅的沙发上坐下,然后自己也坐在沙发上和我们聊起天来。此时麦赛松却在忙里忙外地给我们烧咖啡、端水果。看到他里里外外忙得不可开交,他的夫人却若无其事、心安理得地和我们继续海阔天空聊天,我估计,他也是个“妻管严”。小坐片刻后,我们一起来到阿德莱德市的中餐馆。那天我们准备得比较丰盛。澳大利亚人十分欣赏中国菜,在他们的心中,中国菜是可口而丰盛的,也是最贵的。
虽然我对饮食文化知识有限,但我和老张还是搜肠刮肚,连讲带比画地向他们介绍了中国的菜系,什么川菜、湘菜、粤菜、鲁菜等等,讲得麦赛松眼睛直发亮。我自己也不清楚讲的是否对,我只知道,我最爱吃妈妈烧的上海菜。离家时,我们特地带了好几瓶茅台,以备不时之需。当醇香的茅台倒在杯子里的时候,麦赛松表现得分外兴奋,他一杯接一杯,赞不绝口。看到他如此钟情于中国的佳酿,临走时,我又送给他一瓶,他十分高兴。澳大利亚的生活水平非常高,澳大利亚的中餐也非常贵,一个炒菜就要十几个澳元,一小碗汤就要6个澳元。那天我们花了近200澳元,以表示我们对麦赛松夫妇的谢意。
有了法律武器垫底,我的心里踏实多了。为了促进事情尽快解决,我们第三次约见港务监督长。对于这次见面,我们做了充分准备,首先还是提出“协商解决”, 指出他作为引水员操作上错误,负有责任,同时他还身兼行政职务——港务监督部长,按《海商法》,不能免除经济责任。如果他只强调我方责任,不讲道理,那我们就出具《海商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到时看他怎么说。
做好了充分准备后,我们再次造访监督长,双方见面后很快后进入正题。和前两次一样,我们双方各谈各的,互不相让,他指责我们的主机没能按口令倒车,我指出他指挥上存在的多项失误。且因港监长兼引水,他本身负有经济责任。双方互不相让,立场没有一点松动。最后他表示:“如果双方谈不拢,那我们只能由南澳政府向法院告中国远洋公司了。”
谈判又没有结果。但事情正按照我们预设的方向发展,就是要澳方主动提出上法院,这样就不是我们不愿意协商,而是澳方要诉诸法律了。我们也可以正式抛出我一直没有拿出来的“秘密武器”了。为了“先礼后兵”,做到仁至义尽,在拿出“秘密武器”之前,我们抛开监督长,直接去拜访监督长的上级、前一次见过面的航运部长科克仑。我们向他介绍了我们三次见面谈判的过程,并表示我们的理由是充分的,希望航运部长能够向监督长做好工作,协商解决。
科克仑对于我们要协商解决感到不可思议,他们认为有争议就应该上法院,依法解决。所以我们再一次提出协商解决时,他一连几声“NO、NO”。他认为协商是无法接受的。他说:“全部责任都是你们中国人的,你们自己的责任,还要和我们协商?这太无法接受了。”
他的心理状态很清楚,中国来的轮船撞坏了他们的码头,政府、议会、社会舆论都认为责任在中国人,我是航运部长,我的责任就是要向中国当事人讨回赔偿。现在中国人却要和我协商,让我们承担责任,这能行吗?!科克仑坦率地对我说:“没有什么可协商的,如果我同意协商,那么议会就会对我这样”,他做了个手在脖子上一划的动作,意思是革职。
既然他是这个态度,我也就再也没有必要反复地去和人家谈什么“协商”了。我说:“科克仑先生,既然这样,那我们要向国内报告后再决定采取什么态度。”
我们权衡再三,感到已没有协商余地了,唯一的出路,只有使用“责任限制条款”了。根据“责任限制条款”,我们只须赔偿约17万美元,这个数额与澳方原来提出的200多万美元差距很大,估计他们肯定不会接受这个数额。如不接受,这时我们就可以向法院起 诉,告阿德莱德航运部门违反《海商法》,不执行它本国的法律,让法院去判决。这一点律师也认为我们是站得住脚的。为采取这个行动,我首先要向国内报告,取得国内的认可。因为根据现场的现实情况,我们将从“协商解决”走向“依法解决”。
我将谈判的这些情况告诉了代理公司的霍华德先生,我说:“我要到堪培拉去向大使馆汇报,这边有什么情况,请随时和我联系。”
一个电报等了30天
当天我们飞到堪培拉。我们首先向大使汇报。听完情况后,大使让我们向国内报告。我们起草了长长的密电,将我们来后了解到的情况,双方对责任的认识,目前的僵局,打破僵局的办法,我们准备实施《海商法》“责任限制条款”,如果澳方不接受,我们就要采取将其告上法庭的手段等诸多情况作了汇报,请公司研究后迅速回电。电报里有两点是总公司没有想到的,那就是使用1892年《海商法》条款及将对方告上法院。
电报发回国内后,我们在大使馆住下来等候国内的指示。上一次我们到大使馆第二天就走了,这一次,我们一住就是30多天。长住的原因不是我们在这里不想走,而是国内迟迟没有回应。这段日子显得漫长而无聊,我们整天无所事事,每天的任务就是到电讯室询问有无电报,以致负责电讯收发的同志见到我们后,不等我们开口就主动说:“没有你们的电报。”一个星期没有回电,两个星期也没有回电。几经催促,仍旧没有回电。这下可奇怪了,究竟怎么回事呢?中远公司张公忱总经理是一个非常有魄力、办事干练果断的领导,按照常理,他接电报后,绝不会如此拖拉。后来周秋野大使也着急了,这样拖怎么行?周大使通过外交部去催,回电终于来了,同意我们的意见。
如此简单的一句话,为何要拖一个月,如果是战争期间,这样搞岂不要贻误战机吗?!虽然接到回电,我仍然满腹疑问。直到回国后才知道,总公司在搞运动,要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张公忱局长(兼书记)挨整靠了边。这封电报没有送到他手里,不知是没有人敢负责呢,还是拿不定主意,其他的人也没有表态。我们的请示电报就这样拖下来了。
在等待电报的日子里,起初,我们怕误了电报,整天待在使馆里,哪里都不敢去,时间长了,难免产生急躁情绪。大使馆的同志们告诉我,堪培拉是个很美丽的城市,你们在这里等待的时候,可以到城市里去看看。这是个很不错的建议,于是这座“散落于花园之中的城市”的很多地方都留下了我和张森章的足迹,美丽的自然环境使我们因等待而产生的焦急情绪得以平缓放松。
从“协商解决”到“依法解决”
带着国内的指示,12月中旬,我们回到了阿德莱德。由于已经做好采取法律行动的准备,这一次,我们采取了充满中国色彩的“暗示”方案。我和老张商量好:既要表示我们将依法办事,又要体现我们仍然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为了体现我们的诚意,我们提出了:我方同意在“责任限制条款”规定的赔偿基础上翻一倍,即按原来赔偿17万美元增加到34万美元。按照这个设想,如果他们同意,我们也不吃亏,如果他们不同意,我们也已做到仁至义尽了。这时就可提出,由于澳方不执行本国的法律,我们不得不被迫诉诸法庭了,显得道理充分又大度。据我们了解,一旦走上法律程序,那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对我们是有利的。对我们的这个方案,我算定他们不会接受,所以这样做,只是我们东方式的“小计谋”而已,万一他们同意了,我们不就省了打官司的烦恼吗?于是我们不再找引水员,直接找到科克仑,开始了最后一次的交涉。我告诉他:“根据你们国家的《海商法》592条‘责任限制条款’规定,发生碰撞事故,船东最高按该船每净吨赔偿12先令计算,进行赔偿,按照这一条款我方最多只能赔偿17万美元。另外,《海商法》还规定,如果是引水员造成事故,可以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如果引水员还兼有行政职务,引水员必须承担经济责任。你们的港务监督长同时又是引水员,所以,他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但是,为了体现我们友好协商的原则,我们愿意赔偿你们34万美元。希望你能够接受我们的建议。”
果然不出所料,听完我的话,科克仑立刻连声:“NO、NO,你们虽有这样的诚意,但我不能接受你们的协商,你们对事故要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我们的要求赔偿。”
他望着我说:“钱先生,我个人无权和你搞什么协商,如果接受你的协商,我在议会里马上就会被革职的。”
我很严肃地回答他:“尊敬的科克仑先生,我是按照你们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我们的赔偿金额的,如果你不接受,那是你不执行你们国家法律的行为。你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将被迫向法院起 诉你的违法行为。”
我多少带有一些紧张地边讲边观察他的态度。听完我的话,科克仑不但没有怒意,反而哈哈大笑起来:“没有问题。没有问题。你去告好了,我欢迎你上法院去告,我听从法院的裁决。法院判你有责任,你赔钱。法院判你没有责任,一个钱不赔我也没有意见,我执行法院的判决。这样,我没有任何责任。法院的判决,我执行;要我和你们在这里协商,那不行。”
我一听,那好了,我们依法办事,也不用再协商了,顿时浑身轻松。和科克仑谈了好几次,虽然双方都坚持自己的立场,但各人坚持各人的原则,这也无可厚非。即使是谈崩了,我们个人之间还是应该友好相处。在国外和在国内一样,请人吃饭是一种沟通和交流的有效途径,于是我和老张商量,我们是否应该请他吃一次饭?虽然是引水员的责任,但毕竟我们的船将人家的码头撞坏了,给当地的人民生活造成了不便。老张赞成我的意见。于是我对科克仑说:“科克仑先生,我们也交谈了好几次了,作为朋友你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邀请,品尝一下可口的中国饭菜呢?”
听到我的邀请,科克仑非常高兴,主动地说:“好,太好了,我很喜欢中国饭菜,最好安排在星期五,到时我和我的夫人一起来。”
当天是星期三,科克仑爽快地接受邀请,并主动定下时间,说明我们的邀请是对的。我们在一家中餐厅订下座位,星期五晚上7点,他们夫妇准时来到。每当重要的场合我都穿上中山装,以体现中国人的精神风貌。那天也不例外,我和老张都穿上中山装,站在灯火通明的酒店外迎接科克仑夫妇。科克仑夫人第一次和中国人在一起,她看到我们穿的中山装,觉得很稀奇,仔细打量了一番,说:“你们的这种衣服真好看,穿着它人显得很庄重。”
那晚,我们找的是一家高档中国餐厅,冷菜、热汤、清炒、红烧,样样齐全。中国菜的花色品种让科克仑夫人大开眼界,每上一道菜,她都要睁大眼睛,惊讶地看半天,嘴里不断地“啊、啊”地惊叹。我们请科克仑喝了我们从中国专门带来的茅台酒。在美酒佳肴面前,科克仑的情绪极佳。席间,我们边吃边聊,从中国历史到澳大利亚的景色,从中国人的生活习惯到澳大利亚人对生活的认识,海阔天空,彼此之间非常愉快、融洽。我们的晚餐从晚上7点一直吃到11点,最后,科克仑夫妇尽兴而去。
星期三离开科克仑的办公室,我们第三次来到麦赛松律师办公室。我向他说明了我们和科克仑最后一次交谈的情况,表示我们决心起 诉科克仑违法。麦赛松听完表示此事完全可行,并具体指导我们完成了起 诉状。在诉状里,我们正式提出:由于澳方引水员的责任,我方轮船撞坏了瓦拉诺码头。按照《海商法》“船东责任限制条款”的规定,我方应该赔偿17万美元。但是澳方航运部长不接受法律规定的赔款数额,为此,我方告航运部长科克仑先生违法。
从10月来到澳大利亚,一晃两个多月过去,现在已经临近圣诞节了。西方人对于圣诞节犹如中国人对于春节一样,非常看重,所有的部门到了20号以后就基本上处于休假状态。澳大利亚人的生活平时就悠闲散淡,对于圣诞节更是分外看重。所以我们的诉状无论如何要在12月20日以前递交到法院。诉状写出来后,请麦赛松过目,然后由代理公司的霍华德先生递交到阿德莱德地方法院。至此,我们完成了从“协商解决”到“依法解决”的认识过程和行动过程。据科克仑说,从法院受理到第一次开庭,整个法律程序的完成最快需要半年之久,所以在诉状递交法院后,我们交代代理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我这次来澳大利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要打道回府了。离开上海两个多月,作为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我已是归心似箭了。
澳大利亚人民的生活
走之前,我去向“被告”科克仑道别,科克仑听说我们要走了,很热情地邀请我们到阿德莱德的葡萄园去参观酿造葡萄酒。出于礼貌,我们也欣然接受了他的邀请。阿德莱德是澳大利亚靠近沙漠的地区,气候干燥,适宜于葡萄生长,这一地区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葡萄园和酿酒工业的主要基地,也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产地。从市中心到周围的葡萄园交通极为便利。在葡萄园里,游人不仅可以观看葡萄园、参观酿酒厂,也可以品尝陈年老酒和购买名酒。第二天,科克仑派他的女秘书开车,带我们到一个很大的葡萄园参观游览了一天。
在外面工作,广交朋友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在澳大利亚期间,我们和霍华德、麦赛松、科克仑等人打交道时,很注意沟通感情,官司归官司,私人交往归私人交往,我很注意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将中国人文明礼貌的行为风范留给他们。
在阿德莱德期间,我们除了请科克仑、麦赛松夫妇吃饭外,还专门看望了代理公司经理霍华德的父亲。我们在阿德莱德期间,代理公司的霍华德先生整天陪着我们到处跑,照顾我们的利益。在闲谈中,他说到自己的老父亲现在一人独居,他每一个星期回去看一次,我便提出,去看望一次他的父亲。我们带了一份中国礼品去拜望他独居的父亲。老霍华德70多岁了,满头白发,身材干瘦,一人独住整个院子,七八间房子都空着,老人独自睡在一间靠花园的小房间里。见儿子的中国朋友来看望自己,老人很受感动,他步履蹒跚地边带领我们参观他的每一个房间,边对我们说,自从夫人去世后,他就搬出了两人住的卧室,让里面一切保留原样,自己独自住在另外的一间小房间里。看得出,他的物质生活是比较富有的,但是精神生活却很孤独。儿子每周来看他一次,平时就是一人独守空房,沉浸在对老伴思念的痛苦中。霍华德对我们去看望他的父亲很感动,执意邀请我们到他家吃饭。还告诉我们,他的夫人要给我们做中餐。我们依约来到霍华德家,霍华德夫人热情好客,忙里忙外。她的热情很感动人,至于她做的中餐让人实在不敢恭维,菜几乎全是生的,米饭吃到嘴里卡拉卡拉响,全是半生的,米粒外表略呈焦黄,中间是生的。原来,她不是像我们那样用锅煮,而是将米放到铁锅里,放一点水,像炒菜那样不停地翻炒,结果做出来的饭像爆米花,中间还是生的。他们以为中国人的米饭就是这样做的,我和张森章听了,两人相对苦笑了一下,只能硬着头皮往下咽。
在阿德莱德的家庭旅馆生活了一个多月,一个多月里,亲身体验了澳大利亚普通百姓的社会生活。这里面对海洋,气候宜人,海滩宽阔平整,由于人口稀少和强烈的环境意识,这里自然环境保护得很好,海滩边、马路上到处干干净净,没有任何随意丢弃的垃圾和污染物。由于植被良好,几乎看不到裸露的土地。放眼望去,天是蓝的,水是清的,地是绿的,空气湿润而洁净。人民友善,社会环境安宁。张森章按他的生活习惯,每天早上5点起来到海边的沙滩上光脚跑步,他说,这么好的环境不出来呼吸一下,太对不住自己了。而我呢,按我海上生活的习惯,晚睡晚起,他跑步回来,我才睡醒,这么好的环境就要好好睡觉、休息。
吃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我们在澳大利亚出差,每天的生活费补助只有12个澳元。澳大利亚属于发达国家,劳动力成本高,所以在外面吃饭很贵,我们吃不起。我们观察到阿德莱德的超市里面物品丰富,价格很便宜,一个很大的面包只要0.8澳元,我们两个人一早上只需吃四分之一,一只二三斤重的烧鸡只要3个澳元,一盒鸡蛋10个,只要1澳元,还有黄油、果酱、咖啡、火腿等,价格便宜得出乎我们想象。因为当地的华人不少,还有“南货店”。跑进去一看,里面从大米到面条以及各色中国的酱菜都有,而且价格也不贵。我们住的家庭旅馆里配有冰箱,我们在商场买了一个电炉,自己开伙,既省钱又吃得好。每次见到我们回来,旅馆里的老板娘总是客气地招呼我们到她们的餐厅里来吃饭。他们餐厅里的饭菜很贵,我们总是谎称不习惯西餐,我们已在中餐厅“吃过了”。回到房间里,关闭好房门,从公文包里拿出在超市买的食物,然后再大快朵颐。吃完后,将食物残渣小心包好装进大公文包,再带出去扔到垃圾箱里。除了食物外,澳大利亚的冰激凌也很便宜,一盒0.5澳元,味道也非常好,我们吃完饭后还多了一道甜点。为图方便,我们干脆一次买一大盒回来,装到冰箱里慢慢享用。自己动手,生活费用就大大下降。到回国时,我们平均每人每天只用了3.72个澳元,不但大大地节省了开支,更主要的是吃得丰富又可口。
在外面,不是非常着急,我们都不打出租车而是乘坐公共汽车,我利用乘坐公共汽车的机会和售票员聊天,也了解到当地普通百姓的生活。售票员告诉我,他们每周发一次工资,每次200澳元左右,有很好的社会福利,即便是失业人员,国家每月也有二百多澳元的补贴。我粗略地一算,即使是失业在家,也能过比较像样的生活。看来,虽然是资本主义,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已经大大地缓和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
我们的这个案子整整拖了两年之后法院才判决。我们回到上海后,时隔半年,我们的代理公司通知我们,法院的传票到了。此时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与澳大利亚本·飞利浦公司之间正筹建合营公司,总公司委派张森章驻澳大利亚组建合营公司,所以这件案子就交由他在那里处理。两年后,法院判决上海远洋运输公司赔偿40万美元。这个结果对于我们来说是很理想的了。当初澳方要求我们赔偿200多万美元,1979年时,美元的利息高达20%,如按200万美元计算,拖了两年的时间,仅利息就是80万美元了。等到这个迟来的判决生效时,我也已经调到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任总经理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远洋运输系统在国外打官司这还是第一次。这个官司虽然牵涉到的经济数额不大,但它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发生各类纠纷是很正常、很普遍的事情,关键在于怎样对待和处理。在国外,依法办事是一个深入人心的观念,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是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当我提出要状告科克仑时,他不但没有生气、愤怒,反而表现出高兴、欢迎的态度,而当我提出“协商解决”时,却多次遭到他的断然否决。结果是责任方反倒去状告受害者,依据就是法律。
这次事故的处理,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开创了中国远洋运输企业依法处理纠纷、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法规去维护自身利益的历史。改革开放,与世界接轨,首要的就是树立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