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降费老百姓打官司便宜了
北方晨报
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4月1日起施行,法官详解新办法几大变化
本报讯 杨力 记者常琳 首席记者孙迈报道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国务院发布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在财产、婚姻、劳动等方面的诉讼费都有了明显下调,同时规定了几种不收取诉讼费和减半收取的情况,为老百姓打官司大大“减负”。
昨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向记者详细解读了新办法中的几大变化。
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300元。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有所下调。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也就是说,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的比例交纳;旧的收费办法规定,财产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加收费用。
新办法调低了劳动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以前的每件50元下降为每件10元,以保障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另外,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新办法,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到了2.5%。按比例加收费用的基数也由原来的1000元调整到现在的1万元。也就是说,新旧收费标准都规定财产案件最低按每件收费50元,但旧的标准规定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即开始按比例加收费用,而新的标准规定1万元以上的才按比例加收。这就大大减少了那些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新办法从1万到2000万划分了9个等级,每个等级按照不同的比例递减收取诉讼费,新标准对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分别按0.8%、0.7%、0.6%、0.5%交纳,也就是说,争议数额越大,交纳比例越小。
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新办法变为先执行后交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
旧规定中,申请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新办法仍然如此,但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过去是按0.5%交纳,而今后将按1.5%交纳。这意味着一旦赖账拖延执行,将比以前掏更多的执行费。同时新办法规定,法院对公告、拍卖、评估、鉴定等费用不再代收代付。
新办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均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对管辖异议不成立的,仍需承担50-100元受理费,以加重对无理提出管辖异议的制约。
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新办法对各类“免、减、缓”交诉讼费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将各类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对象等,都纳入到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优抚、安置对象等,可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时,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对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