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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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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三星级酒店,员工挂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

供图/CFP

本报讯 (记者 李兰) 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是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为了强制消费者购买店内的高价酒水,以赚取高额利润。

昨天,京、津、沪、渝四市的消费者协会联合作出上述声明,对餐馆禁止自带酒水或对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明确说“不”,同时号召消费者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予以坚决抵制。

四市消协在联合声明中表示,部分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以及一些行业协会还将其纳入“行规”,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消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昨天,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要害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餐饮企业所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场价格的一至四倍,高额的酒水利润是支持餐饮业不公平条款的源泉。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在实质上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有关组织和餐饮企业联合做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促成行业垄断,形成价格联盟,是对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即使设定也是无效的。

四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号召广大消费者坚决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

北京首起“开瓶费”案 消费者胜诉

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温州“谢绝自带酒水”同盟 悄然瓦解

2006年11月18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温州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近日明确表态,该协会已决定暂时退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协议,这意味着温州“谢绝自带酒水”同盟悄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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