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我的法治故事
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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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我省的法治领域相继发生了许多重大的事件,其中,有的是为了法律法规的完善,有的是为了更广泛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有的则是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了印证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法治行为的社会价值,记者特意采访了一些普通的公民,让他们讲述自己感受的“故事”……
做生意越来越有安全感
新闻回放:2006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建设“平安河南”的实施意见,旨在为老百姓创造一个安居乐业的环境。目前,“平安河南”建设正在各地紧锣密鼓推进,并已取得了很大成效。
邓宝林讲述:
你问我2006年对什么印象深刻,我就觉得现在的社会治安形势好了。说实话,前些年,我们村里经常发生打架、盗窃等治安事件,一年有时发生几十起,另外还发生过杀人等刑事案件,老百姓可以说很缺乏安全感。可现在不同了,这些现象基本上没有了,尤其是去年,社会治安形势更好。有一个例子就能说明这一点。
我从1998年开始在村子附近开了一家饭店,以前因为社会治安形势不是太好,因害怕服务员出事,我都让她们晚上住在饭店的集体宿舍里。如今,她们都出去租房住了,晚上回去时也不用提心吊胆了。以前还经常有人来饭店找事,我也为此同他们打过架,可现在没有了。
要问我为啥治安形势好了,大的方面我也不知道,我听说省里搞了一个什么平安建设,就是专门让咱老百姓安居乐业的。中原区公安分局也下了不少劲,局长张武清经常带人到辖区社区、街道、村庄巡视,解决治安问题。就拿我们村里来说吧,有公安局的警务区,还有联防队,我们饭店就有一个人参加了联防队。派出所民警带领他们24小时不间断地巡逻,公安局的人还经常到每个居民家里搞法制教育,教育村民遵纪守法。
我的饭店位于公路边,为了让我们安全经营,派出所的民警经常来转,询问我还有什么需要解决的治安问题。尤其是夏天,我的夜市很晚才结束,民警们有时一直守候到夜市结束。
现在的治安形势好了,我们老百姓的安全感增强了,我做生意也越来越有信心了!感谢党和政府,感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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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宝林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村民)
贪官天涯无逃路
新闻回放:2006年,中国反腐败的重拳频频出击,一批省部级高官相继落马。2006年年初,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部署。随后,从中央到地方,掀起反商业贿赂风暴。
高新华讲述:
要说2006年,反腐败仍然是我们国家法治领域的重头戏,包括一些高官在内的一大批贪官相继落马,比如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作为一个检察官,我从内心里为此感到高兴。作为一个处在反贪一线的检察官,我有一个最深刻的体会,那就是:凡是贪官,无论逃到天涯海角,最终还会落入法网。
比如,1999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扶沟县支行古城储蓄所原负责人兼会计严新全外逃后,储户在该所的存款120余万元不知去向,同时该所职工黄勤也不见踪影;2003年底,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原职工丁慧外逃后,扶沟县财政局在该行的存款200余万元不知去向。这两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发生后,在扶沟县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人们纷纷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我们检察院。后来,经过多年的追捕,我们也没有将他们抓获归案。
2006年,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压力,我们加大了追捕力度,几组检察官奔赴全国各地,寻找蛛丝马迹。经过多方侦查,终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并于2006年3月和6月,在新疆库尔勒和乌鲁木齐市分别将潜逃多年的丁慧、严新全、黄勤抓获。一年来,我们先后将6名潜逃多年的贪官抓获。
在我们审讯这些人时,他们都说尽管在外提心吊胆,但想着逃到了“天边”,检察院不会抓到他们,再过几年,检察院也就不会再追究了。其实,他们错了。只要是触犯了刑法,任何人都别想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跑到“天边”,也最终会被抓获归案。
说实话,2006年,虽然我们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各类案件20件2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万元,但反腐败的任务还很艰巨。
200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也认为,目前,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了新成效,但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会议提出,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从这里可以看到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强决心。所以,我奉劝有些人:别存侥幸心理,手莫乱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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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华系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办案更彰显人权保护
新闻回放: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进行修改,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历史就此告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法院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潘家玲讲述:
2006年我担任审判长二审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死刑案是房月海故意杀人案。这个案子很典型,最高人民法院还把案件的二审经过录了下来,制成光碟作为教材向全国法院系统推广。
2005年初,南阳市白河镇和唐河县郭滩镇附近有群众相继发现一些碎尸,经鉴定是同一人。后来,警方很快将案件侦破,抓住了被告人房月海。
房是南阳邓州人,在南阳市开个体诊所。2004年12月13日下午,在南阳市做推销化妆品生意的女青年张某到房的诊所看病,输液后当晚在诊所住下。第二天下午,张又去输液,晚上住在诊所二楼,后房到张房间,二人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次日上午,张向房索要现金3000元,否则就要告发。房很恼火,便在当天下午在张的液体中加入催眠药,等张睡着后用小铁锤猛击张头部,后用刀割下张的头颅、肢解尸体,分散抛弃。2006年初,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房死刑。房提出了上诉。
5月18日,在二审法庭上,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与房月海及其律师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激烈的法庭辩论。针对检方指控,房说他没有用铁锤击打张的头部,张是因青霉素过敏死亡的。而检方出示了大量证据驳斥了被告人的说法。经过慎重审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房的上诉。不久,房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这个案件就是通过二审开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最终使得房月海不得不认罪伏法。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以前省高院二审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阅卷审理,再到看守所针对被告的上诉理由和案情重点对被告进行提审,并核实主要证据,然后向合议庭汇报。这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这除了可能影响审判质量外,审判过程也无法做到公开透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所以,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司法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主要彰显了对人权的保护,做到死刑判决不枉不纵。
实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有利于更全面、更充分地保障人权,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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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玲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规范执法就是对百姓关爱
新闻回放: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颁布施行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新规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针对个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针对单位万元以上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新规还规定,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70岁以上老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四类人员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实际执行,对醉酒人的约束不应使用手铐和脚镣。
2006年,越来越多的“条条框框”,让执法机关在逐步告别“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走向“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吴晓洁讲述:
去年8月20日,我们在辖区执行公务时,在一个美容美发店里当场抓获一对卖淫嫖娼男女。卖淫的王某来郑州打工才4个月。在民警讯问过程中,她告诉办案人员的个人信息都是娘家的情况,还多次表示不要将她犯法的事情通知她家里,当然这也是她的权利。谁知等所有手续办完,准备把她送到拘留所的时候,她却对民警说她家里还有个不满周岁的孩子,办案的同事马上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我。因为按法律规定,对于哺乳尚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行政拘留处罚可以不实际执行,不过,这需要证明属实才行。我就马上去见了她,问她孩子在哪儿,她说在汝阳老家她娘给照看着。我告诉她如果家里人拿来村委会或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就可以不拘留了。这时她又犹豫了,反反复复、忽左忽右的,花费了好几个小时,直到下班还是不同意通知家里,我们只好把她送去拘留。那一天,等我回到家里,已经是深夜了。
要是以前,我们可能就根据她说的情况把她放了,可现在不行了,我们必须要讲究证据。没有证据,我们必须依法办事,规范执法。
现在对公安机关执法的限制条件越来越多,说实话,这些规定也不全是对我们的限制,从另一方面讲,也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比如,有时候群众来我们这里反映情况,不属于我们受理的,我们拿着法律条文给群众解释,群众也能理解;过去没有这些“条条框框”,有些事情群众就认为是公安机关不作为,任凭你磨破嘴皮也无法得到群众的谅解。现在,我们深深认识到,规范执法是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但更是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老百姓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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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洁系郑州市公安局金水河派出所副所长)
监狱里也充满“阳光”
新闻回放:去年,我省监狱系统实行“狱务公开”,就是将狱政管理制度(罪犯的生活待遇、医疗保健、劳动保护、行政奖罚、减刑假释、申诉控告、检举制度和干警纪律等)广而告之,使监狱的执法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这种监督既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界,还包括罪犯及其家属。
实行狱务公开,既有利于保障罪犯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又有助于防止监狱管理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狱务管理权力与犯人做交易,这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王有仁讲述:
由于高墙铁网的缘故,群众对监狱执法工作了解甚少,很多人对监狱的印象都是从文艺作品的描写中来,阴冷、潮湿,好像监狱就是世上最黑暗、最无法无天的地方。其实这都是误解,我在监狱系统工作30年了,事实并非如此。监狱也是一个很“阳光”的地方。
目前,全省各个监狱都实行了“狱务公开”。狱务公开增进了我们和外界的沟通,增加了外界对我们的理解,打破了监狱的神秘感,也促进了我们的工作。
去年9月19日是局领导接访日。一大早,三门峡市70岁的隋老太太就赶到郑州向我们反映,她的儿子王某正在三门峡监狱服刑,入狱前有类风湿病,现已发展成了股骨头坏死,经三门峡黄河医院鉴定,病情符合保外就医范围,想给儿子办保外就医。接访后,我们专门派刑罚执行处的同志到三门峡监狱调查。发现王某2000年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此前,1982年还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的病情虽然符合保外就医的范围,不过该犯入狱时间较短,又属于累犯和涉毒犯罪,担保人隋老太太年老无能力履行管束责任,社会危害性较大。局里研究后决定,王某暂时不适宜保外就医,监狱将对其进行积极治疗。10月12日,刑罚处的同志专门打电话向隋老太太作了解释,她当即表示理解。
目前,全省监狱每季度都举办一次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进入监狱参观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与监狱民警、罪犯进行面对面座谈,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许多群众参观监狱后都说:“监狱没有我们想像的那么森严,想不到监狱里也这么‘阳光’!”
同时,为了延伸“狱务公开”的内涵,我们还对罪犯实行了“对接社会”改造,就是面向社会需要改造罪犯,让罪犯在监狱里学到一技之长,将来回归社会后能及时找到就业门路。许多罪犯都在监狱学到了一门技术。为此,去年我们专门在监狱里举行了多场企业招聘会,邀请一些企业来监狱招聘即将出狱的罪犯,有200名罪犯还没有出狱就已经有了就业单位,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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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仁系省监狱管理局局长)
立法空前尊重民意
新闻回放: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我省十分重视吸纳民意,让普通民众参与立法,多次邀请普通公民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此举得到了公民的广泛赞誉。
蒋超飞讲述:
作为一个学生,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能旁听省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去年11月初,我从报纸上看到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以后,因为我比较关心时政问题,就抱着试一试的心理打电话报了名,对能不能参加没有一点把握。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过了几天,我接到了省人大的通知,要我参加旁听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说实话,在我心里,人大是一个很神秘的地方,如今我就要走进这个大门了,所以,当天晚上,我激动得很晚才睡着。
那次的会议从2006年11月26日开始,12月1日结束,持续了5天。会议主要内容就是审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
坐在人大常委会宽敞的会议室里,看着主席台正中央的国徽,我顿时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神圣,一个普通公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也顿时感觉到了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价值。大会上,我认真听着有关人员对草案进行说明,同时,还参加了分组讨论。在小组讨论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上述法规草案逐字逐句进行讨论,唇枪舌剑,讨论非常激烈,我从中看出了他们对社会、对民众很强的责任心,这一点让我非常感动。因为,以前我一直认为,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法规草案时只是举举手而已,没想到他们这么负责任。这让我对我国的立法程序有了进一步了解,也对我国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充满了信心。
会议结束时,省人大领导还专门慰问我们参加旁听的公民,并与我们合影留念,让我感受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被重视。党和政府以及立法机关如此重视民意,让我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通过旁听人大常委会,我真切感受到了几点:消除了对人大的神秘感;了解了我国立法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让我感觉到了立法机关对民意的重视,这说明了我们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⑤8
(蒋超飞系郑州大学教育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生)
(摄影刘书亭王广星)
□本报记者李东红李芳
潘家玲
吴晓洁
邓宝林
蒋超飞
高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