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缴得多得多 厦门制定养老保险金新计发办法

央广网

关注

中广网厦门12月31日消息(记者刘立忠 实习记者朱晓薇)多工作,多缴费,就能多得养老金。近日厦门政府新制定的《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对厦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从而改善了现行计发办法缺乏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养老保险更为科学和公平。

新的计发办法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新人”缴得多缴得长 退休后养老金越多

1997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属于“新人”,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厦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也就是说,每个月本人缴费的工资额越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也就越高,基数也就越大,退休后享受到的养老保险越多;个人缴费的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也就越多。其中,本人缴费工资额最低为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现行的基础养老金只要缴费满15年,无论缴费水平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都可享受退休后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这使得人人的享受的养老保险金都相同,不符合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而新计发办法则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养老金,二者成正比。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则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和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相比有两个变化,一是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降低为8%,二是现行制度的计发月数统一为10年120个月,而新计发办法则根据退休年龄的不同计发月数有所不同,越晚退休计发月数越小,则退休后每年可以拿到的养老保险金也就越多。

“中人”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老人”仍按老规定

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符合退休条件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此次厦门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中,对于全市每一位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设定为“1”,改革了以往以实际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确定视同缴费指数的做法,进一步突出了公平性和以人为本。

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缴费只需累计满10年 1988年以前的工龄即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现行规定,参保个人属原固定工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在1989年到1997年6月期间不中断参保。如果中断参保,必须在退休前一次性缴清,并支付一定的滞纳金,否则其在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将不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而新规定则将原本固定的九年半时间修改为不固定的10年年限,如果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可以向厦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执行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0年,并且不需要支付滞纳金,就可以将1988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就减轻了个人补缴的经济负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更为公平合理科学。

新老政策设定5年过渡期 未来5年退休的将“补齐和限高”

按照《决定》中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等原则,设定了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期间退休、退职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若低于或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将进行补齐和限高。

新的计发办法强调了实际缴费年限。这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了缴费的义务是与享受待遇的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进一步保障了绝大多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