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金汇花园一业主失窃8万业主状告物业失职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魏国安
本报讯 小区业主遭小偷“光顾”,金银首饰及现金被洗劫一空,总价值约8万元。石狮市金汇花园一业主认为小区物业管理严重失职,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昨日,石狮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小偷撬窗盗走财物
业主施女士,家住金汇花园一期。11月2日上午10时许,施离家上班,当天晚上11时许到家时,被眼前一幕惊呆了:房间被翻得乱七八糟,东西扔得到处都是。
“肯定是遭贼偷了!”施赶紧报警。经过核对,她发现家中金银首饰全部被盗走,其中包括黄金项链6条、黄金手镯5个、戒指4枚、手链5条、钻戒2枚等,另有现金8000余元,总价值约8万余元。
警方调查确认,小偷系撬开厨房窗栅入室盗窃,目前此案还在调查中。
状告物业索赔损失
施女士认为,自家被盗,与小区物业公司失职有关,物业应该承担责任。昨日,施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其财物损失约8万元。
施在起诉书中说,她已按期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但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过程中,安全巡查不到位,且其物业监控系统长期损坏未修,导致其家被撬,财物被盗。她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金汇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施女士所居住的金汇花园小区,在2002年时,由开发商石狮市金汇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石狮市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律师说法
关键在于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此,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蔡经财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物业服务合同,即《金汇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如果合同里没有规定物业公司须对业主财产安全负责,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反之,则物业公司就必须对业主损失负责。
昨日,记者在《金汇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看到,双方对此内容并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