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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少杀慎杀”确保定罪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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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将如期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28日宣告。

为了适应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的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增配了2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2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并于2005年下半年,在原有的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增设3个刑事审判庭,调整了刑事审判庭的职能分工。

“5个刑事审判庭都参与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其中,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复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说,“各刑庭还负责按照案件类型和地区进行相应的审判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还从地方各级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分三批选调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上岗。同时,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审判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

姜兴长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期培训了全国高、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刑庭庭长共计600余人,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法院刑事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进行了专门培训。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出废止此前颁布的8个依法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规定的通知,相关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规范标准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正在积极准备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肖扬表示:“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一是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二是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认真阅卷。三是核准死刑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四是严格案件审核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核准被告人死刑或者认为原判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应当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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