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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霍元甲》不构成侵权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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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常鸣记者王皓)昨天,市一中院对霍寿金诉影片《霍元甲》侵犯其祖父名誉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霍寿金为霍元甲之孙的身份,但判决影片对历史人物霍元甲不构成侵权。

影片《霍元甲》上映后不久,81岁的天津老人霍寿金认为该片中描写的“霍元甲被灭门”等情节严重侵犯了其祖父霍元甲的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制作方、发行方及主演李连杰等十被告停止《霍元甲》在全球的发行并向霍元甲后人公开道歉。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片表现手法是否构成对霍元甲生前名誉的侵犯及原告是否为霍元甲的直系亲属。霍寿金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霍氏族谱,来证明霍寿金是霍元甲后人。被告方则提出异议,称原告方提供的族谱编写于上世纪80年代,真实性值得怀疑。

法院最终认定,霍元甲去世于1910年,霍寿金出生于1925年。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国家并无规范的户籍制度,要求霍寿金出示国家户籍部门的证明来证实其与霍元甲的亲属关系是一种苛求。依照民俗来看,家族族谱需由全体族人认可,霍寿金所出示的族谱得到了族人认可,所以霍寿金以霍元甲之孙身份提起诉讼,法院不持异议。

法院同时认为,影片为表现主题而进行的艺术表现手法是否准确到位,属艺术探讨与艺术批判之范畴。影片《霍元甲》虽有夸张虚构之处,但并未构成对这一特定历史人物的侮辱诽谤,其夸张与虚构内容在可容忍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宣判后,霍氏后人的代理律师表示要考虑之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J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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