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谁之错?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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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电总台高级编辑虽然我们不能天真地指望每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都能归案,但是只要有超过一半的肇事逃逸司机最终都被法办,那么司机的理性就会告诉他们,逃逸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这两天接连发生的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在社会各界再次爆发出一片愤怒的声音。首先是四川都江堰市一位三岁孩童被一辆奔驰车先碾后倒轧死,紧接着成都一位载着10岁儿子的骑电动车的母亲被一辆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在倒车取人时将男孩当场轧死,母亲则生命垂危……尽管肇事企业或当事司机一再声称说倒车是为了救人,但似乎得不到人们的认同,一项网络调查显示,88.78%的人认为司机倒车的目的是杀死孩子,另外有69.73%的人认为现行的道路交通法,“撞死人最多赔40万元,撞伤人可能赔上百万元”,是导致肇事司机倒车碾人的催化剂。
不过,在对这些“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我们似乎应该更加清醒,是制度缺陷诱使司机犯了错?还是司机本来就错了?其实,现行的制度虽然有缺陷,但是并没有缺陷到诱使人去杀人;而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如果抛开对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人性等没有约束力的价值要求不谈,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自然的。
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错,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汽车保险不尽合理等社会问题,是导致这一法律错位的根本原因;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压而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因为法律制度是互为补充与完善的,在这个制度之外还有《刑法》,里面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条。凡是二次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过,在很多人眼里,汽车撞人似乎与杀人无关,能轻判就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才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漠视。
任何一个犯罪主体,在犯罪时都会权衡犯罪的成本,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本来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轻微犯罪,之所以瞬间演变为有主观故意的致人死亡的恶性犯罪,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最最重要的一个诱因心理还是“侥幸心理”,就是在二次碾压之后,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虽然我们不能天真地指望每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都能归案,但是只要有超过一半的肇事逃逸司机最终都被法办,那么司机的理性就会告诉他们,逃逸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
从这个道理来分析,加重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并不算一个最好的解决之道,因为如果老问题“执法不严”依然得不到解决,无论是撞伤还是撞死,同样畏惧赔偿的肇事司机,有可能就会存在另一种侥幸,“一走了之”的逃逸也许就成为比二次碾压更为“经济”的最优选择。
在一个物欲膨胀、功利浮躁的社会,人们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已经让位于对价值利害的判断。法律的意义,就是用一道道的基本底线来保证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其实,假如可能的犯罪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实施侵害行为,不也正是使他免遭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保护”了吗?对于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的人来说,法律的有效执行与昌明,不正是拉你一把的清醒剂吗?可是,如果法律失去了它的执行力,成为摆设,它的威慑作用就非常有限,反过来可能成为主张犯罪的催化剂。当然,法律的执行需要高额的社会成本,可是我们如果今天不付出这种成本,明天就将会为此而支付更加高的社会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