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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引发争议 三起案件判决不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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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难,判决更难

“法官对我说,如果不接受调解,就判实刑让我坐牢,如果态度好,可以判缓刑。”

在宜昌伍家岗区法院,尽管争论并未得到统一意见,但由于有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决定先受理,并派刘亦兵作为主审法官。

“尽管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但流浪汉也是公民,我们也认为不能撞了白撞”,陷入两难境地的刘亦兵决定走第三条路———调解。

该院刑侦庭副庭长朱俊领衔了调解任务,“调解很艰难,但是如果判决,更难。”他说。

一开始双方都不让步,法官只好两边做工作,先后调解了4次。

救助站一方开始不肯接受调解。代理律师谢方涛说自己本来对官司胜诉充满信心,他提出的理由是,我国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主体资格,但是民事诉讼法中有“支持起诉”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起诉,工会和妇联等组织可以代为起诉。

但是,朱俊认为,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规定不可为。

“法官告诉我们,如果不接受调解,肯定败诉”。谢方涛说,在这种情况下,救助站最终接受了调解。

对肇事方做调解工作更加困难。朱俊介绍,法院调查得知,肇事司机卢明是一家私营砂石厂聘请的农民工,家庭非常困难,面对18万余元的天价索赔,卢明甚至一度破罐子破摔。

“被告同时负有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为了让他接受调解,我们使用了刑事威慑。”

朱俊介绍,被告并没有主观故意,对这类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被告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21日,肇事司机卢明说,他当时借钱聘请了代理律师,官司胜诉的惟一希望也寄托在质疑救助站的主体资格上。

“但是法官对我说,如果不接受调解,就判实刑让我坐牢,如果态度好,可以判缓刑”。

承受着巨大心理压力的卢明最终也接受了调解。

朱俊介绍,调解当天,两被告已经把赔偿款支付给救助站。而肇事司机卢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

“我们要求救助站将这6万元赔偿款专账专户保存5年后方可使用,而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朱俊表示,法院今后将持续对此款项进行监督。

作为全国首起成功赔付的流浪汉赔偿案,法院显得相当谨慎。朱俊介绍,调解中双方特别强调,如果今后找到流浪汉亲属,而他们对上述调解结果不满意,将支持重新提起诉讼。

终极解决之道

“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要是坐牢了,媳妇肯定会跑。”卢明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高兴。缓刑期间仍能住在家里的他,现在只需要每个月去公安局报到一次。

12月21日,满脸污黑的卢明正在搬运废旧钢材。卢明不是宜昌本地人,驾驶证被吊销后,他只能到码头当苦力,每天挣30块钱。

长期关注此案的一位资深法官向记者表示,在这种遭遇法律空白的案情中,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既可以判决民政局胜诉,也可以判决其败诉。但是,同案不同判,难免会让人产生对当事人是否公平的疑问。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找不到可以为无名流浪者代为维权的主体,“要解决诉讼主体问题,只有寄希望于修改法规,或是出台新的法律解释。”

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导何文燕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认为,如果被撞死流浪汉曾经得到救助站的救助,二者发生了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由救助站出面代为维权还说得过去。而事实上,国内发生的几起流浪汉维权案,救助站事先均不知情。

她认为,国家修改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直接授权给民政部门代为维权并不合适,“最好的方法是,由慈善机构或者社会救助基金,在法律具体的规定之下,代为主张权利,胜诉所得也可以直接由这些慈善组织支配用于慈善事业”。

她介绍,这正是不少西方国家所采取的方法。

目前,针对同案不同判情况,最高法院还未有司法解释。

已经顺利处理了此案的宜昌市伍家岗法院,显然对今后还有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充满信心,“我们仍然坚决走调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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