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讯录音录像应有律师在场
信息时报
如何遏制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推行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就是有益的探索。继公安系统试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之后,检察系统也开始推行这一制度。据《新京报》21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流程”规定,讯问录制工作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确认。讯问录像须经被讯问者封签。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当然,在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应当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全程同步原则,不能任意选择取舍。二是程序规范原则。办案干警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三是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四是严格保密原则。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法律赋予侦查讯问权的专门机关,而侦查讯问环节实际上是最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环节,因此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对于遏制频频发生的刑讯逼供现象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审讯中全程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原系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惯例。国外录音、录像监控制度的通常做法是,对嫌疑人的羁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管理,嫌疑人一旦从羁押场所被带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且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实践证明,全程录音录像的措施对于防止刑讯逼供的确具有一定的效果。
以监控为目的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堪称刑讯逼供现象的克星。当然,录音或录像原则上不应由侦查人员负责,而应由第三方(如看守所)具体负责,同时还应当是全程连续的录音或录像。
笔者建议正在酝酿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补充有关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规定,明确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合法地位。另外,讯问阶段尽可能允许“律师在场”。“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录音录像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一言以蔽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值得期待和推广,希望通过推行讯问录音录像等一系列制度能够真正敲响刑讯逼供的丧钟。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