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先撤离现场后理赔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长春
2005年4月1日开始,福州开始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于轻微交通事故(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财物损失的小事故),经到达现场后的民警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认定书》,事故车辆即可撤离现场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定损理赔。2005年,福州市共有10877起交通事故通过快速处理办法解决,占总事故19392起的56.09%,今年,仅在市区这个比例将达90%以上。
事实上,在目前福州市区“饱和型”交通的背景下,一旦高峰期发生交通事故,等交巡警到现场认定后再撤离现场,早已交通拥堵。为此,从2006年9月开始,福州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双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如果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高峰时段事故车辆应在5分钟内、平峰时段应在6分钟内撤离现场。
尽管如此,福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些难度。昨天,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对外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赔偿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个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和福州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办法规定,机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仅造成自已的车车损坏的,不需要等交退警到现场确认,当事人即可自行撤离现场,将车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场所,立即报110或122备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案后应当迅速派人前往定损理赔。但由此也引出了一些疑问:没有交巡警在现场,有关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撤离现场的车辆,保险公司如何理赔?万一发生了单方当事人撤离中逃逸的现象,交巡警又该怎么处理?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专访了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调大队温榕明大队长。
□专访
撤离中故意逃逸扣12分
记者(以下简称“记”):相对于去年开始实施的快速处理办法,新《办法》有什么不同?
温榕明(以下简称“温”):过去的处理需要等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当事人才能撤离现场,新办法改成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解决赔偿问题。如不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
记:哪些车辆,什么原因,在何区域可适用该《办法》?
温:所有机动车辆在福州辖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不含碰撞水、电、通讯、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且车辆能行驶的交通事故。
凡在晚8时至次日凌晨6时这个时间段发生的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该《办法》,仍按《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处理。此外,机动车持外省(市、自治区)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者也不适用该《办法》。
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碰,现场如何处置?
温:仅造成车物损失的,各方当事人应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向110或122报警备案。同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各方事故车辆一同前往机动车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记:机动车之间发生相碰的交通事故,现场应如何处置?
温:仅造成车辆损失的,各方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向110或122报警备案,同时,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的报案号后,各自填写《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确认单》并相互签字确认,然后与保险公司联系定损理赔。
记:怎样获取《确认单》?
温:目前福州市各保险公司、各交巡警大队、派出所窗口、交巡警支队车驾管窗口、交巡警支队网站下载等均可免费获取。所有车主尽量随车携带《确认单》。
记: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中途离开如何处理?
温:为逃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按交通事故逃逸论处。但当事人已留真实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而因故迟迟不解决赔偿事宜的,可通过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事故当事人在撤离事故现场或驶向定损点途中,为逃避赔偿责任而故意逃离的,一旦被查获,将被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
记:如果一方逃逸了,另一方又没有记住逃逸方车牌号,该怎么办?或者其中一方有急事要先走,那又该怎么办?
温:一旦发生对方逃逸情况,立即报警。如果一方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同意,并商定时间及定损点进行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记:双方按要求撤离事故现场后,将车辆开至保险公司指定的定损点,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损失产生异议时,又该怎么处理?
温:首先与保险公司共同商榷,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核定,如果对评估机构的核损仍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后还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发生应当自行撤离的交通事故,因对事故成因有争议而未撤离的如何处置?
温:执勤民警对现场拍照后应责令其撤离,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交由辖区派出所或交巡警大队处理,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扣车或按乱停车等交通法规处罚)。
记:对于轻微事故,如何确定机动车相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温: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统一到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定损理赔:
(1)交会车发生事故,由跨压中心线一方负全部责任;
(2)追尾事故由后车方负全部责任;
(3)违反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由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各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并统一到交通事故现场就近一家保险公司定损点办理损坏车辆的定损理赔。
(1)各方均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实行互赔;
(2)各方均有明显或无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各承担50%的经济赔偿责任(指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