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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一生一死 生者不能举证谁是驾驶者成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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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横县讯(记者王克础)一对好朋友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不料路上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死者家属才向交警部门报案,那么事发当时究竟是谁驾车?交警对此无法作出认定,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驾车人应是生者而非死者”,并据此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12万多元。

发生车祸同伴死亡

李某和阿宏均是横县南乡镇人,平时经常在一起玩。阿宏持有摩托车驾驶证,李某没有,但他有时也喜欢借摩托车来骑。2005年10月20日,阿宏、李某等6人相约一起到南乡镇六匈村赌博,因阿宏及李某两人没有摩托车,他们便一同去找苏某借了辆摩托车,然后开往目的地。

当天下午4时许,他们赌博结束启程回家,由李某驾驶摩托车,阿宏坐在后座上。走了一段路程后,两人停车在路边小便,又继续驱车前行。不久,摩托车突然撞到公路旁的一棵大树上,致使阿宏严重受伤,李某没什么大碍,只受了一点伤。事故发生后,阿宏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他的家属将其尸体进行火化。

到底谁是驾驶者?

2005年10月22日,阿宏的家属才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在交警调查时,李某一口咬定事发时摩托车不是他驾驶的,把责任推到已经死无对证的死者阿宏身上,这下可让交警犯了难。

横县交警大队最后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李某在发生事故后既不报案也不保护现场,另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家属又自行处理尸体,因当事人及见证人陈述不一致,加上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证实谁是车辆驾驶人,谁是搭乘者。据此,交警部门不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今年1月16日,因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李某及车主苏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等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16万多元。

由于案情复杂,横县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并追加苏某的妻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在法庭上,李某仍一口咬定:当时他们在半路上小便后,他便将摩托车交由阿宏驾驶,结果出事了,责任应由死者自负。

一审判决生者担责

死者家属则说,当时驾车者就是李某,他为了逃避才将责任推到阿宏的身上。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谁是驾驶人,但因摩托车原本就由李某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只受轻微伤,与死者阿宏相比,他完全有能力保护好现场、收集证据并向交警部门报案,但由于李某的原因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主张其在小便后将车交由死者阿宏驾驶,应由其负举证责任,但他又没能举证证明,而且他属于无证驾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另外,苏某夫妇是肇事摩托车主人,他们借车给有驾驶证的阿宏,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对该车仍有一定的管理义务。也就是说,在这起民事赔偿案中,首先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苏某夫妇补足。

据此,12月13日,横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是车辆驾驶人,并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2万多元,苏某夫妇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采访中,叶法官告诉记者,这起官司看起来十分蹊跷,似乎“死无对证”,但法院审理此案时,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认定。本案中,因生者李某不能证明其主张,那么其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官在审案时,还可以根据日常经验来推定,再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对“零口供”的交通事故案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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