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告工行“31日不计息”败诉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因工行“通知存款”每逢大月31日不计息,储户段先生将工行朝阳支行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段先生的诉讼请求。
工行辩称,“一年按360天一月30天计息”是中国人民银行1965年制定的,他们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采纳了工行方面的意见,认为这种计息规则属于金融行业的交易习惯。同时,工行在其网站上和“7天个人通知存款”宣传折页上,都载明了计息规则为“按照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只是没有明确“大月31日不计息”。虽然在告知义务上工行存在过错,“但此过错不应导致被告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利息给付义务。”段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还认为,工行发布的计息规则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能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对争议的产生负有一定过错。因此,本案50元的诉讼费,法院判令工行承担40元,段先生承担10元。
宣判后,原告方律师表示对判决不满意。“我们争论的不是计息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而是是否公平,会考虑上诉。”RJ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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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议银行应尽告知义务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昨天,“工行31日不计息”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了一封司法建议函,建议银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虽然此案法院判决工行胜诉,但法院认为,工行在开展储蓄业务时,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没有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诸如计息规则等关乎储户实际利益的合同条款内容告知储户,不利于储户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易发生纠纷。
为此法院提出如下建议:对储蓄合同中涉及储户利益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规范相关业务,以适当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储户知情权;在履行告知义务具体方式的选择时,应注意采用储户易接受的方式,比如在存款凭证、业务申请单、产品宣传单等书面材料上记载相关合同条款,或在营业网点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公示,内容应具体明确。RJ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