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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被迫写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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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刘某于2005年11月丢失一辆摩托车,后在邻居张某的农用车上找到了他的摩托车发动机。张某的农用车是从别处购买的。刘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摩托车或赔钱。2006年3月,他们在街上相遇,为此再次争吵,由于刘某身材魁梧,张某被迫出具了一份欠条,写明“欠刘某2000元整,年底前还清”。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刘某准备起诉张某。张某想知道这张欠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如果起诉张某,张某可以举证该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以此来对抗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这张欠条是无效的,张某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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