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解读之四 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大河网-河南日报
节约集约用地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破解当前用地难题的根本出路。《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不占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国发〔2004〕28号文件专门强调要“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要求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工夫。
这次我省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这既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要求,也是由我省的省情所决定的。
我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全国粮食主产区,但人均耕地面积仅1.22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开发利用程度较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国家“十一五”规划将我国1.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保有量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并分解到各省,纳入各地、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我省的指标为775.82万公顷(1.1637亿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97%,保护耕地的任务很重。
随着我省各地发展步伐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量增幅较大,用地缺口和保障难度都将进一步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保护好资源,保障好发展,就更需要立足河南实际,在从紧从严、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有保有压,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同时,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强力推进节约集约,实现用地保障方式的根本转变。
近几年,我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保障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已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部署。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全面开展了以减少耕地占用为主要目标的专项治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意见》(豫政办〔2005〕98号),对各省辖市盘活存量土地提出了具体目标和要求。同时,大胆探索节约集约的实现途径,通过开展“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盘活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等节约挖潜措施,有效缓解了用地紧张状况。
同时也应当看到,土地粗放利用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一是批多用少。一些地方建设用地供应没有严格执行定额标准,批多用少、长期占而不用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讲排场,比阔气,不少地方存在面子工程。三是土地闲置情况依然存在。四是不少土地低效利用。五是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的土地粗放利用。土地粗放的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必须解决的问题。所以,强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我省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也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实践证明,对于节约集约用地,只要我们积极想办法,还是有很多路子可以走的。例如,有的地方从重点建设项目中“抠”地;有的地方从“三项整治”中“找”地;有的地方从“城中村”里“盘”地;有的地方从严管严查中“挖”地,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济源市的“工业出城”、“项目上山”,进一步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安阳市滑县在招商引资中,把原粮食机械厂的近60亩闲置土地收回,拍卖给香港德信电子有限公司,用于生产计算器,在没有占用一分耕地的情况下,不仅使项目顺利落地,还安排下岗职工630多人。
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创新思路、创新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挖潜措施。《意见》明确要求,要制定集约用地指标,严格核定项目用地标准,提高单位面积土地利用效益;实行用地方式多元化,按照建设项目性质,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重点推广使用标准厂房;加强项目审查,淘汰或重新处置用地效益低下、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用地;继续抓好“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的整治。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把关,从源头上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对于新增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按标准核定用地,认真核减多用土地,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强调能占耕地的不占基本农田,能占劣地的不占耕地,能占山地的不占农地。主动引导项目利用山地、劣质地和空闲地。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花园式”企业,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二是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特别指出,大力推广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于按照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规定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是挖掘农村存量潜力。强力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等“三项整治”,特别是加大空心村和砖瓦窑专项治理的力度,通过整理增加土地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四是向城市存量土地要地。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强化责任目标,盘活城镇存量土地。
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要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在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方面,《意见》指出,对各省辖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并将其目标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在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方面,《意见》提出,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对于“三项整治”整理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在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方面,《意见》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抓紧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验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将采取相应制约措施。